后车避险撞树,前车被判全责
“无接触交通事故”多发,机动车与行人均须留神
南报网讯(通讯员 廖超 张建武 孙明 记者 王茸)近日,秦淮区雨花东路发生一起机动车撞行道树的交通事故。看上去这只是一起单方事故,但交警调查后认定,在该车前方变道的一辆车需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此类交通事故在专业术语中称之为“无接触交通事故”,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少见。
当天,何某驾车沿雨花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雨花台烈士陵园门口时,前方一辆奔驰车突然变道。何某吓了一跳,为避免追尾,赶紧急打方向猛踩刹车,结果虽没撞着奔驰车,但自己的车却方向失控,撞上路边行道树。
交警三大队民警刘宁赶到现场,两车主正在原地争执不休。奔驰车主王某认为,自己虽变了道,但根本没有碰到何某的车,是何某跟车太近、再加上紧急情况下操作失误,因此才会撞上行道树。
何某则说:“如果不是你突然变道,我好端端怎么会撞树呢?”
为了解事情原委,刘宁在事发地周边寻找监控探头。最后,他在一处小区门口找到了物业安装的监控探头,终于看清了事发经过。
原来,事发时,王某突然右转,何某正位于奔驰车右后方约5米远处、以60公里的时速正常行驶,突然变道的奔驰车让他手忙脚乱,最终撞树。
“当时何某前方没有车辆,他并不存在‘没有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问题。此外,5米的车距、60公里/时的速度,留给何某反应的时间仅有0.2秒,而人正常的反应时间为1.1秒。因此,王某在没有确保足够安全的情况下突然变道,是导致何某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刘宁说,因为这些因素,交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无接触交通事故’。”南京交管局事故科民警刘加力说,《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的定义为: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根据该定义,“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因此,交警只要认定交通事故中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不管有没有撞在一起,都可以认定其要担责。
交警二大队事故中队中队长李求军介绍,“无接触交通事故”多发生于路段中间机动车突然掉头时,或机动车借非机动车道进出时,受害方多为非机动车、有时也有两轮摩托车。
在我市,每个月都有多起“无接触交通事故”发生。不过,并不是只有机动车才会导致此类事故,有时事故责任主体甚至是不遵守交通规则的行人。
刘加力介绍,新街口三元巷公交车站台附近曾发生过一起交通事故。当时,一辆公交车进站停靠下客,黄某驾驶小轿车在公交车旁的一股车道上正常行驶,一名下车乘客突然从公交车车头前跑了出来,横穿马路。黄某赶紧向左打方向避让行人,结果撞上隔离护栏。交警最后认定,行人从快车道横穿马路是酿成本起事故的重要原因,因此这名行人需要为这起交通事故“买单”。
【交警说法】
两个要点认定
“无接触交通事故”
并不是所有的“无接触交通事故”,司机都要担责。“判断无接触交通事故的依据主要有两点,首先,一方当事人必须有交通违法行为或过错;其次,他的违法或过错与发生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李求军说。
一名事故民警介绍,在他们处理交通事故时,有时也会遇到骑车人为避让机动车摔倒在地的情况,但是若骑车人距机动车有七八米远,且事发时机动车车速不快,就很难认定为无接触交通事故。因为,机动车的车速和距离可以给非机动车骑车人提供足够的反应时间,骑车人摔倒可能也有刹车不灵、速度太快、遇到突发情况采取措施不当等原因。
交警提醒,违停、乱用远光灯、该让行没有让行、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或不文明交通行为,一旦成为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不管有没有发生接触,都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本报通讯员 廖超 张建武 孙明
本报记者 王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