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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体育学院原院长张雄贪污获刑五年六个月

昨日,记者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4月20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南京体育学院原院长张雄贪污案,认定被告人张雄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贪污所得财物依法返还被害单位。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4年,被告人张雄在担任南京体育学院副院长、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采用虚报冒领、直接侵吞等手段非法占有南京体育学院公款,合计人民币210万余元。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雄的行为构成贪污罪。鉴于张雄具有自首、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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