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2016年度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雨花台检方办理的一侵犯商业秘密案榜上有名
南报网讯(通讯员 朱琳 记者 许震宁)今天(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16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南京科鲁斯压缩机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位列其中。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消息,此案中,被侵害单位南京尚爱制造有限公司系一家生产空气压缩机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其研发的中小型空气压缩机拥有系列自主知识产权,打破了国外长期垄断,填补了国内市场空白。
在2012年至2014年间,被告单位南京科鲁斯压缩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恒静,为获取尚爱公司商业秘密,以高额利益收买尚爱公司员工龚利方,龚利方利用其负责管理技术图纸的便利,多次秘密窃取尚爱公司83SH、09WM、09SH、35VZ等多款型号压缩机技术秘密图纸,并拷贝至其私人电脑,再通过QQ传输、U盘传递、打印等方式,将图纸交给被告人梁恒静。
科鲁斯公司利用所窃取的图纸,生产出“科鲁斯”牌K1、K2、K3、K4VZ等与尚爱公司系列产品对应型号的多款空气压缩机,并利用尚爱公司原销售人员和渠道在市场上销售侵权产品,造成尚爱公司产品销量直线下降,直接损失120万余元,间接损失近千万元。
2015年12月8日,雨花台区检察院以被告单位科鲁斯公司、被告人梁恒静和龚利方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2016年12月6日,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科鲁斯公司、梁恒静和龚利方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科鲁斯公司罚金40万元;判处被告人梁恒静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龚利方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人(单位)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评析意见”中认为,本案是侵犯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的典型案件,对空气压缩机行业具有重大影响。检察机关及时介入了案件侦查,提出了取证思路。
针对公开专利与商业秘密的异同点、罪与非罪的争议点,结合机械制造业特点,检察机关提出了生产同型号成熟稳定的机器产品仅有专利远远不够,必须要具有能实现专利及其他产品性能的更加详细具体的尺寸、参数、公差等商业秘密,并进一步明确了专利技术结构公开不影响商业秘密认定的具体情形,为本案定性和搜集证据指明方向,也为后期起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最高人民检察院还认为,根据难以从被侵害单位单方直接测算损失、难以测算获利的复杂情形,办案检察机关科学确定了一个认定重大损失的方法。针对庭审期间被告人突然翻供、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突发情况,办案检察人员通过申请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建议法庭进行实物比对等方式,进行了有力的举证、质证,法院最终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公诉意见,被告人也认罪服法,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