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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房玻璃被风刮落 砸坏五台热水器

你家的阳光房安全吗?

阳光房玻璃被风刮落 砸坏五台热水器

为了达到享受阳光、亲近自然的目的,许多时尚人士选择在装修时搭建一间自家的“阳光房”。可你知道吗,“阳光房”多为玻璃材料建造,防风抗震能力较弱,一旦砸落,带来的危险和麻烦不容小视。这不,张某家的阳光房就给他惹祸了,玻璃突然脱落,一下子砸坏五台太阳能热水器。

2007年,张某与某装饰公司签订了门窗订货合同,约定由装饰公司提供装饰阳光房、封闭阳台、防盗窗等家装项目。其中阳光房的建造材料是不锈钢框架,夹胶玻璃,产品保修二年,合同总价款为10600元。

阳光房建成后,张某一直在正常使用,可2013年7月的一天,阳光房顶部和侧面玻璃突然砸落下来,致使同幢楼包括张某在内的五户人家太阳能热水器不同程度受损,张某分别向其余四户进行了赔偿。事发后,张某觉得罪魁祸首是阳光房。事发当日,浦口区的天气情况为:西南风3-4级,雷雨。张某认为阳光房的玻璃系被风刮落下来的,虽然过了两年的保修期,但是因本身存在产品缺陷,所以装饰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之后,张某便开始了维权之路。他先向消协投诉,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无奈之下,他诉至法院,要求装饰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4000元。

庭审中,装饰公司的态度很明确,因张某尾款未给付,不应享受保修服务,装饰公司对阳光房出现质量问题不负责。且张某在使用阳光房过程中疏于维护保养,才导致阳光房的使用年限减少。

浦口法院审理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阳光房没有相应的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关于使用年限,因没有标准,且被告也未对产品的安全使用期进行说明,参考阳光房的制作材料夹胶玻璃、不锈钢材料及玻璃幕墙的使用年限标准,法院认为,本案中阳光房自建成至发生损害,未超过六年,未超出合理的使用年限。在合理使用期限内,不论从阳光房本身的合理用途还是一个普通消费者对阳光房安全性的合理期望来判断,阳光房如果没有缺陷,3-4级风力是不会将阳光房的顶部玻璃刮起,但在本案中,阳光房顶部的玻璃确实与框架结构脱离,那么阳光房存在缺陷具有很高的必然性。

综上,法院认定,本案中的阳光房确实存在产品缺陷。装饰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合同,并由其工作人员设计、安装了本案的阳光房,故装饰公司系阳光房的生产者。

在本案中,装饰公司并未对免责事由进行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应对阳光房的产品缺陷造成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系产品责任纠纷,阳光房本身存在产品缺陷并因此造成原告损失,无论张某是否按合同约定支付尾款,且即使超过保修期,如果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不能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进行举证时,都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装饰公赔偿张某9000元。(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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