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提醒:符合“购房入户”条件居民可抓紧在过渡期落户
南报网讯 (通讯员 杨维斌 记者 朱静)今年2月1日起,《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和《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开始实施,玄武警方今日(7月6日)发布提醒,原《南京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该办法中含有“购房入户”政策)同时废止,但政策上还是留了一定的过渡期,想要通过“购房入户”的外地居民可以在过渡期内落户。
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办证服务中心负责人、户籍“博士”李克俭表示,《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实施前,已办理新建商品住房(包含预售商品住房和现售商品住房)交易备案或已办理存量房(二手房)交易备案,新建商品住房在新办法实施后18个月内(截止2018年7月31日),存量房(二手房)在新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截止2017年7月31日),符合原“购房入户”条件的,申请户口迁入南京,仍执行原办法,继续按“购房入户”申请办理户口迁入。
也就是说,在今年2月1日前在南京购房的,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只要交易已经备案或者办理了不动产证(房产证),那么在2018年7月31日前,仍可以“购房入户”政策落户南京;而在今年2月1日前购买二手房的,只要交易已经备案或者办理了不动产证(房产证)的,今年7月31日前,仍可以“购房入户”政策落户南京。
李克俭提醒,如果购房者符合上述条件,又有意向落户南京的,可以赶快抓住最后机会,持房产证或不动产证等相关申请材料,抓紧到住房所在地公安机关户籍窗口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