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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时捷在转租中失踪 签租赁合同应明确对方身份

保时捷在转租中失踪

法官提醒: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明确对方身份和租赁用途

羊羊通过努力花60万元买了一辆二手保时捷,车到手后,手头却有些吃紧,于是,他将车租给了做婚庆策划的大海,租期一个月,租金2.4万元。这本是一件好事,多少可补贴一点生活费,可羊羊万万没想到,大海将他的这辆豪车转了又转,转到最后车竟然找不到了。于是,双方对簿公堂。羊羊称:要么换车,要么赔我60万。

据羊羊称,2015年,他入手了一辆二手保时捷,当时买车确实有点冲动,买后手头资金有点吃紧,于是在2015年11月把车租给了做婚庆策划的朋友大海,约定租金24000/月,租期一个月。到期后,大海提出续租请求,于是双方又补充签订《车辆租赁合同》,租金标准不变,租期仍为一个月。合同还约定,如到期未按约返还车辆,承租方需以车辆原价购买出租车辆。

羊羊不知道的是,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那辆保时捷已几经人手。以至于租赁期满后,当他要求拿回自己的保时捷时,大海却拿不出车来了,车已脱离大海的控制,不知去向。既然双方有约在先,羊羊遂诉至法院,要求大海要么归还保时捷,要么赔钱。

庭审中,大海表示,他同意还车,但目前找不到车。“现在不是我恶意违约欠车不还,而是因为承租人小席把车给质押了,他人是被抓到了,但车还没找回来。”大海认为,羊羊既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主张租金至车辆实际返还之日,又要求不能返还时照原价赔偿车钱,这属重复主张,且车辆折旧是客观事实,折旧率应当予以考虑。

对此,羊羊拿出一份合同,是之前他与大海补签的那份《车辆租赁合同》,合同中有约定:如果车辆在承租期间被盗,则由承租方负责追回,未能追回的,承租方将车款(扣除折旧费10%/年)赔偿给出租方,并承担赔偿前的租金;承租方不得将车辆抵押或转让给第三方使用,否则视为违约,承租方需将车辆返还,如不能返还,则应按车辆原价购买出租车辆。

事情闹到这一步,羊羊撤回了要求返还车辆的诉求,只要求大海返回购车款60万。对此,大海坚持应该扣除折旧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解除后,大海作为承租人应当将车辆返还给羊羊,现在大海确认车辆几乎无法返还,那么羊羊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和出租人有权要求大海赔偿损失。对于大海所说的折旧费用,虽然这辆保时捷从购买到合同解除之时有半年,存在客观折旧,但因为大海存在违约行为,因此对于折旧部分,不必扣除。

据此,法院判处大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羊羊支付车辆赔偿款60万元。

■法官提醒

对于这类事件也不是没有解决办法和预防措施。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明确对方身份和租赁用途,并在合同中注明租赁期限、租金和交付方式等,如出租方不同意承租方将租赁物抵押或转让,也应该在合同中规定清楚。当然,即便一切准备就绪,对于意外风险的评估是不可预知的,如果车辆发生意外,丢失或者不能归还,采取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就是再适合不过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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