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万买一堆赝品,买主拒付尾款结果被告
真假自鉴 字画行业这一惯例法律支持吗?
“买卖自愿、真假自鉴”这是字画行业的惯例,可真的遇到了赝品、假货,买家就得自认倒霉?男子朱某花45万元从许某处购买了31幅名人字画,结果鉴定下来大多数都是赝品,为此,朱某拒绝支付余款25万元,由此被许某告上法院。
朱某一肚子委屈不知向谁说,在知道是赝品后,他又怎能心甘情愿地付钱?于是,他提起反诉。法院会支持朱某的诉求吗?朱某会不会为这堆赝品埋单?来看看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45万买的字画实际只值8千多
许某是走街串户收购、买卖古董字画的个体户,俗称“产地皮”。2014年9月,朱某经人介绍,向许某购买了一批字画。双方谈妥这批字画价款为45万元,朱某当场支付了20万元,并写了一张欠条:“今欠许某字画钱贰拾伍万元,欠款在11月底前全部付清。”同时还写了一份证明,称“今和许某本着双方自愿成交一批字画,无论价值多少,东西真假,将来都不予退货,不产生纠纷。”
第二天,朱某请了几位懂行的专家来甄别字画,专家认为,字画绝大多数是赝品,仅有的真迹也与售价相距甚远,此后,朱某多次与许某沟通协商,朱某认为字画是赝品,不愿支付余款,而许某表示真假自负,不得反悔。无奈之下,朱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许某在字画交易中存在诈骗行为。公安机关将31件字画委托吴中区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了鉴定。结果31件字画鉴证价值仅为8150元,其中真品15件,约占47%。赝品中,鉴定价格最高的单件字画为400元; 真品中,鉴定价格最高的单件字画为300元。经审查,公安机关以朱某控告的诈骗案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
买家拒付余款 假画卖家告上法院
令朱某没有想到的是,许某反将其告上法院,要求他支付余款25万元。
朱某认为,在交易之时,许某保证字画为真品,而实际上大部分字画为赝品,实际价值远低于交易价格,存在欺诈行为。许某将市值不到万元的字画以45万元的高价出售给其,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亦显失公平,法院应驳回其诉求。
为此,朱某提起反诉,要求撤销双方的买卖合同,许某退还已付画款20万元;如不能撤销,申请法院对双方交易价款进行调整,变更至双方“两不来去”。
对此,许某称其从未向朱某承诺字画为真品,字画行业存在“买卖自愿、真假自鉴”惯例,交易习惯不允许成交后轻易反悔,故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朱某之诉请应予驳回。
法院:“真假自鉴”显失公平 不予支持
“买卖自愿、真假自鉴”这所谓的行业惯例,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日前,记者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认为,字画买卖行业之所以存在“真假自鉴”、“买假不退”的交易习惯,是由于字画买卖具有高风险、高利润的行业特点,且鉴别字画真伪需要专家、时间和费用,交易成本较高。本案中,买受人朱某向出卖人许某出具“真假自负”证明,即是这一行业交易习惯的体现。但此类交易同样应当合乎法律确立的诚实信用和公平的基本原则。
具体到本案中,交易所涉字画仅有一半不到系真品,即使是真品也价值低廉,甚至低于部分赝品的价格,与45万元的总价款完全不能对应。对买受方而言,此种情形下的交易非但在结果上显失实体公平,且自交易之始即无概率意义上的程序公平可言。故在本案中,如仍要求买受人坚守“真假自负”、 “买假不退”的交易习惯,则有悖于诚实信用、公平正义与善良风俗。本案所涉交易因显失公平,在合同价款上可变更,在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形,充分考虑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的信息不对称、权利、义务不对等,权衡了双方的认识能力与利益的情况下,法院判决,将本起交易价款调整为20万元。一审宣判后,许某不服提起上诉,后被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
说法
与本案不同,在一般的字画买卖中,标的物因年代久远、风格冷僻或其他原因确实真伪难辨,买卖双方就履行合同的预期利益均有对等的不确定性,获益与风险对买卖双方而言亦相对平衡,这时,字画买卖中“真假自负”、“买假不退”交易习惯体现了射幸交易(即双方的给付不一定是等价物,当事各方可能获得巨额利益也可能一无所获)的公平性,符合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应当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