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合同竟有3个版本
小区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同一份物业服务合同,竟出现了几个不同的版本?近日,南京一小区多名业主向记者反映,前阵子,小区的业委会进行了换届,在办理相关交接手续时,竟发现前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在收费方式上与当初给业主们公示的合同有很大不同。这令他们难以接受,且怀疑其中有猫腻。
业委会改选,牵出“阴阳合同”
今年6月,位于南京河西的中海塞纳丽舍小区,业主大会选举出了第二届业委会,正式改变了自2015年5月第一届业委会退任至今两年没有业委会的局面。然而,就在新上任的业委会成员们信心满满、准备开展工作时,却赫然发现他们从物业公司处拿到手的物业服务合同,不仅没有具体的签订时间,而且还与两年前小区公示的合同在收费制度上存在着本质性的不同。“最初我们向物业要合同的时候,对方一直提供不了合同文件,一会说找不到了,一会说交给南京分公司了,南京分公司又说交给总公司了,最后只能提供一个电子扫描件,但是这个电子扫描件没有日期。”7月9日,塞纳丽舍陈姓业主对记者说。“扫描件拿到之后,我们就发现了一个大问题。当时即2014年年底,业委会向全体业主公示的合同,里面明确表示了是包干制,而在物业公司给我们的电子扫描件当中,却变成了酬金制,这是一个本质的区别。”该小区前业委会副主任杨先生向记者表示,由于小区自交付后一直由开发商物业(中海物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未订立正式物业服务合同,第一届业委会于2014年9月份起与中海物业南京分公司就订立合同进行磋商。后来,因物业提出上调服务价格,业委会与物业磋商起草了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并于当年11月9日在小区内进行了公示,公示合同明确为“包干制”。随后,在同年12月11日召开的业主大会上,这份合同正式通过,声明自2015年1月1日正式生效。然而,物业公司提供的合同扫描件中,写的则的确是“酬金制”管理。“包干制是物业公司和业委会按照规定的物业标准收费,物业公司按谈好的物业标准实现他承诺的服务。如果超出了,物业自己贴,多了也不退;酬金制是物业公司从双方约定的服务价格里固定提取10%作为利润,也就是管理费,剩下的部分全部用于小区的物业服务,不够的由业主贴,结余下来的通过业委会审计继续补充到其他的项目上去。”业主陈先生解释,实行酬金制的小区,业委会需要有专业的审计部门,去审核物业公司的账目,所以一般业委会较强势的小区会采用酬金制,能够很好地对物业公司进行监管。但目前,大部分小区业委会没有这种专业能力和精力,采用包干制是比较现实的做法。
同一合同有3个版本
“合同是一式三份。一份交到区里的物业管理办公室,一份物业公司存档,一份业委会存档。”此外,2014年的公示通知上显示合同还抄送到了街道物管办等机构。业主陈先生表示,当看到物业公司提供的合同版本是“酬金制”后,他们特意向第三方——建邺区房产局物业科和沙洲街道物管办提取了存档合同。区房产局物业科存档的合同也是“酬金制”,与物业公司提供的一致,同样无签订时间。但是,沙洲街道物管办处的合同却显示是2015年7月签的,然而中海塞纳丽舍小区第一届业委会在2015年的5月份就期满了。其后的两年一直没有改选出第二届业委会,“显然,7月没有一个合法的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合同”。塞纳丽舍小区现任业委会刘姓主任对记者确认了上述信息。之前在小区内公示的版本是“包干制”,而街道物管办提供的版本是“酬金制”,有前业委会吴姓主任签字,前业委会盖章日期为2015年7月2日。但物业公司和房产局物业科提供的版本是“酬金制”,有前业委会吴姓主任的签字和前业委会盖章,无签字地点和日期。这也就导致了,同一个合同至少有3个不同的版本。塞纳丽舍小区现任业委会刘主任表示,第二届业委会刚成立,必须拿到第一届业委会与物业签的合同,确认哪一个是真的,才可以要求物业履行未完成的合约里承诺的事项。
物业公司:可以坐下来谈
中海物业公司于7月3日回复给现业委会一份信函。中海物业称,该物业公司与(前)业委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原件一式三份,三份合同原件在签订时均未填写合同签订时间。
中海物业公司表示,上述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方式为酬金制”。那么,为何上述合同与公示合同在物业服务收费的方式上存在不同的版本呢?刘姓经理表示:“公示的版本我不太清楚,但是合同内容肯定是跟业委会整体有协商沟通的,是通过表决同意的,不可能单方做决定,否则不会有业委会的签字盖章。”
随后,记者联系了中海物业南京分公司的胡姓副经理,胡姓副经理表示,合同肯定是跟业委会商定的结果。既然业委会提出来有疑问,双方也可以坐下来一起讨论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