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报网讯 (记者 许震宁)因涉嫌犯有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近日,建邺区住房和建设局工程管理科原科长刘思龙(正科级)被依法提起公诉。昨天,省人民检察院发布了这一消息。
刘思龙是被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
秦淮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4年,刘思龙在担任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7号门对面场地(停车场)拆迁现场负责人期间,明知该停车场补偿主体为南京市建邺区市政工程管理所,擅自决定将张国富(已判刑)作为补偿主体,对其提供的内容虚假的“证明”、骗领的停车收费许可证等材料未审核,于2014年2月28日与张国富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补偿其渣土清运和废品收购站清理费用人民币143.5万元、停车场营业执照费用人民币10万元等。
检方认为,被告人刘思龙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4年3月左右,刘思龙通过其妻子收受张国富为感谢其在拆迁过程中提供帮助而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8万元。
检方认为,被告人刘思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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