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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特困救助对象 可享住房保障

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属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前天,南京市政府公布了《市政府关于加快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符合条件者,可获得基本生活保障、日间生活照料、住房、教育等七大供养服务。

《意见》中明确,必须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才能认定为特困人员。这三个条件分别是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意见》中明确了七大供养内容,包括基本生活保障、日常生活照料、提供疾病治疗、提供住房保障、提供教育保障、提供关爱服务和办理丧葬事宜。其中,提供疾病治疗方面,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

在住房保障方面,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修缮特困人员危房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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