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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擅自涨价遇阻后拒收物业费?江东街道:确有此事

物业费该交多少钱,根据物业合同的价格来执行。可是近日南京月光广场的不少业主却很烦心:“物业合同说好是0.65元每平方米,可是物业公司却按照0.75元/平米来收。我们觉得很不合理,只愿意按照0.65元/平米交钱,结果物业公司拒收。”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业主 违反合同擅自涨价无法接受

据了解,位于南京鼓楼区江东街道龙江地区的月光广场小区,其业委会于2015年6月1日与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第三章第十八条约定:委托管理期限为1年,2015年6月1日起至2016年5月30日止。合同第六章第二十五条则写着: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由乙方按原核定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65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管理服务费标准在合同期第一年内不变。

“新鸿运公司在合同签署的第二个月,即2015年7月1日起,就擅自把管理服务费由每月每平方米0.65元涨到每月每平方米0.70元,接着又在2016年1月,第二次涨价到每月每平方米0.75元,违反了合同约定。”一位业主说。

业主们介绍,2015年12月下旬,新鸿运物业公司与业委会召开会议,提出管理服务费每月每平米涨价0.05元的要求,并于当日贴出管理服务费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为每月每平方米0.75元的告示。

对于新鸿运物业公司的涨价告示,业委会并不认可。在收到业主们的投诉后,业委会给新鸿运物业公司发出公函,业委会在公函上指出:新鸿运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两次擅自提高收费标准,造成业主经济损失,应给予业主经济赔偿,对违反合同的部分进行清退”。业主们说,公函发出后,新鸿运公司不予理睬,至今仍按两次涨价后的标准向业主们收取物业费。

还有一位业主表示,自己因为不愿意按照涨价的物业费缴纳,只愿意按照合同约定的物业费交钱,结果物业公司拒收,自己还被物业公司告上了法院。

业主冯女士介绍:“我是今年5月份收到鼓楼区人民法院的传票的,新鸿运物业起诉我,于2016年1月1日起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法院受理了这个案子,在两次庭审后,还没等判决书下来,新鸿运物业公司又主动撤诉了”。

据冯女士自述,她自2016年1月1日起,多次到月光广场物业办公室缴纳物业管理费,但物业工作人员拒绝接收费用,要求她必须按照每月每平方米0.75元缴纳物业管理费。

她认为这个擅自涨价收取物业费,不是钱多钱少的问题,而是不诚信违约行为,质疑物业公司此举违法。

街道 协调多次建议业主起诉物业

针对此事,2017年8月上旬,紫金山记者也找到新鸿运物业了解此事。据新鸿运一位负责人表示,物业费涨价也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来的,小区的物业费太低了,物业公司已经无法承受了。

另外,对于涨价一事,新鸿运物业方面也向江东街道方面出示过一份书面声明,紫金山记者看见,新鸿运物业表示,公司于2000年6月1日正式进入月光广场提供物业服务至今已有17年,初始物管费价格是每月每平米0.35元,目前的单价是每月每平米0.75元。因为有80户业主对此价格持异议,坚持认为单价应当是每月每平米0.65元,否则就拒交物管费,从而导致从2016年6月1日至今业委会没有与公司签署物业合同。

这份说明中,新鸿运物业还表示,由于劳动力成本逐年持续上涨,小区物业每年亏损20多万元,且逐年加大亏损,公司已无力继续提供物业服务。

本着权利与义务对等和质价必须相符的原则,公司决定于2017年8月1日终止物业服务,2017年7月31日24时准时撤离小区。敬请小区业委会尽快做好准备,准时与我司办理物业交接手续。

不过对于物业公司的说法,小区不少业主并不接受。他们表示,书面声明发出后,江东街道物管科出面处理新鸿运物业公司撤离小区一事,并安排好让新物业公司接管小区的事情时,新鸿运物业公司声明拒绝撤离小区让新物业公司接管。

江东街道物管科的负责人也表示,新鸿运物业公司违反物业委托合同擅自涨价,确有其事,街道方面也多次告诉物业,这种做法不合法,物业费收取必须按照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执行。如果物业公司有意见要求涨价,可以找业委会协商。但是经过多次调解,效果不明显。

街道也建议业主,如果对物业公司的做法有意见,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反诉物业公司,请人民法院来判定此事。

律师 物业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价格收费

对于此事,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的陈华律师认为,在本次事件中,首先,物业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就应当对合同价格是否能满足其正常运营进行评估,而非第一个月签订合同,第二个月就表示无法承受。

因此,物业公司的做法存在不妥之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收取物业费。

其次,物业合同中有关于提高物业服务费的约定,即“第二年如遇劳动政策变动,即按每月每平方米0.05元调整”,按照该约定,在物业服务合同签订的当年,显然应按照0.65元/m2/月的标准收取,如果2016年出现了符合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政策”的情形,需事先由物业公司提出劳动政策变动的事由,与业委会协商确认一致,向业主和产权使用人公告后,方可按照新的标准执行。

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形下,物业公司单方提高物业收费标准,显然不当。

最后,2016年6月起至今,业委会没有与物业公司签署新的物业管理合同,但物业公司仍在继续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如果业委会也未明确反对,且业主或产权使用人也接受了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应当视为延长了原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

物价局 接到媒体反映先实地了解情况

截至发稿前,紫金山记者就此事也分别咨询了南京鼓楼区物价局和住建局。

据住建部门相关人士表示,业主投诉物业公司擅自涨价,这个就牵扯到乱收费的情况,根据相关法规,物价部门可以先进行调查处理。如果物价部门一旦查实物业公司违法违规,物价部门会依法进行处理。

另外物价部门处理过后,住建部门也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比如征信扣分,上物业红黑榜等。

而鼓楼区物价局方面也表示,会根据紫金山记者反映的情况,由业务科室先去了解情况,弄清楚此事的来龙去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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