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乘同事顺风车,却离奇跌落车外遭碾压身亡。跌落原因始终无法查明,保险公司以受害者为车上人员拒绝赔偿。那么,事故责任该如何认定,保险又能否获赔?来看看这场离奇车祸引发的官司。
2016年7月20日傍晚,小汤下班后搭乘同事黄先生的车从单位返回市区。途中,小汤突然从副驾驶车门处跌落车外,并遭边上驶过的大货车碾压身亡。事后,小汤跌落的确切原因始终无法查清,保险公司也以小汤属车上人员不属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理赔范围为由拒绝赔偿。小汤家属遂将司机黄先生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120余万元。
庭审中,涉案车辆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司机黄先生应否承担责任以及受害人小汤究竟属于车上人员还是车外人员,保险应否理赔成为争议焦点。
在小汤家属看来,司机黄先生对事故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作为驾驶员应该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而且只有事发时车门存在安全隐患才会导致小汤从车内跌落。
黄先生称,自己所驾驶车辆并不存在安全隐患,事故只可能是死者主观故意造成,车辆行驶过程中,驾驶员是不可能打开副驾驶车门的,副驾驶车门是死者自己打开,安全带也是其解开。
保险公司则认为,不管是交强险还是第三者责任险,都规定车上人员不属理赔范围,事发时小汤属车上人员,事故是因黄先生或者小汤故意行为导致,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此,小汤家属强调,黄先生与死者精神均正常,死者没有自杀,也没有黄先生谋杀的证据。
记者从南京中院获悉,近日,该案有了一审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事故起因于小汤从黄先生车辆上跌落,虽然受害人在起因阶段尚属车内人员,但碰撞及碾压发生时其已在车外,因此应视为车外人员,属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合同约定的受害人和“第三者”。
保险公司虽称事故系故意行为导致,但并无证据予以佐证,现有证据也不足以推断该结论,因此该主张法院未予采纳。
关于本案交通事故各方的过错大小,法院认为,黄先生在驾驶车辆整个过程中对车辆是否处于安全驾驶状态都应负有较高注意义务,受害人小汤在乘车过程中也负有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二者的疏忽是小汤跌落车外的原因行为,也直接导致了后续碰撞、碾压。因此,双方均存在过错,应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据此,判决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共计71万余元。(文中人物系化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