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过不久今年的大闸蟹就要上市了,可经营水产生意的张某和刘某却因为去年的一笔螃蟹款闹上了法庭。
张某是一名螃蟹养殖户,今年5月,他拿了两张有刘某签名的送货单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支付三万余元的螃蟹货款。开庭当天,刘某签收了传票但却未到庭。法官与其电话联系,他却表示“钱都已经付清了”。这与张某在庭审中关于刘某尚未付款的陈述大相径庭。
在法官追问下,刘某才表示,他在今年春节前就将三万元付给了张某委托的讨债公司,讨债公司表示债务已清。为证明自己所说属实,刘某提供了与讨债公司胡某的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称胡某在去年年底找到他,还出示了张某的授权委托书表示自己是有权代为收款的,只要刘某在春节前付三万,余款就无需支付了。于是刘某通过微信和银行转账的形式向胡某支付了三万元,胡某就在授权委托书上写下“债务作废、账单已清”的字样。
看到刘某提供的转账凭证和授权委托书,张某这才将事情和盘托出。原来在去年年底,他向刘某多次催讨无果后,听人介绍联系了胡某开设的讨债公司,胡某打着包票说自己合法讨债专业催收,张某不疑有他就签了授权委托书。谁知胡某在收到刘某支付的三万元以后就没了音讯,直接将张某的微信拉黑、电话不接,也拒绝将该款项支付给他,而讨债公司工商信息显示的注册地址竟然是一家养生足浴馆。催要无门的张某无奈之下只能拿着送货单来起诉刘某。
近日,记者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经审理法院认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原告委托案外人胡某向被告收款,并出具了相应的授权委托书,胡某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代原告收取款项并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被告依据胡某指示支付了30000元货款,且胡某在授权委托书上注明“债务作废、账单已清”的字样,应视为被告付款义务履行完毕。
也就是说,张某不能再讨这笔债了。法院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求。
■法官提醒
讨债公司的广告屡见不鲜,很多债权人追款心切轻信讨债公司,而逃债公司不仅要收取高额的讨债费用,还可能采取拦路堵门、跟踪威胁等不法方式进行讨债,极易引发冲突,追回钱款后还有可能私吞钱款,给债权人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债权人在催要债务时,务必选择合法的手段,可径行向法院起诉,切勿轻信所谓的“专业催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