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税120万的房子合同只写80万,万万没想到最后买家只认合同上的80万。
2013年4月27日,老王将自己的一套住房卖给了老张,双方在办理买卖合同时为了省税费,原本价值120万的房子在合同中约定交易价格为80万。在签完合同后,双方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但老张并未按约付清全款,仅将老王之前向自己借的20万元予以冲抵。老张说是自己拿房子去贷款,钱一到就把剩余房款还给老王。
老王一直催促老张赶紧办好贷款还自己钱,但老张一直谎称没有办下来贷款,故意拖欠老王的钱,于是老王将老张诉至鼓楼法院,要求他偿还自己的100万元房款并且支付利息。
老张面对老王的控诉,赶忙说出自己的辩解:这套房子的转让价款是80万元而非老王所说的120万元,这是合同里约定的。老王急了,说:“我们一开始就说好是为了少交税,才在合同里约定80万,你现在这样说很过分了。老张反驳道:“谁跟你约定了,你有证据吗?一切看合同说话,我还觉得你狮子大开口在坑我!”双方对于房款争执不下。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屋转让价款为80万元,原告称实际交易价格为120万元,由于未提供证据证实双方实际交易价格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故涉案房屋的出售价格应为80万元。
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中对被告的付款时间进行了明确约定,被告未能按约支付剩余购房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调整为未付购房款60万元自2013年4月2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3倍计算的利息。
综上,法院判处老张支付老王购房款6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