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后,我省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
收费市场定价,外资机构可开展老龄金融服务
南报网讯(记者 马道军)今天上午,记者从省政府召开的《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到2020年,我省养老服务市场将全面放开,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业发展主体,占比超过70%。届时,养老服务业成为我省重要的经济增长极,老年群体的获得感明显增强。
“相较于我省之前出台的各类养老产业发展意见及政策,此次《实施意见》对解决制约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一些瓶颈性问题提出了一些突破性举措。”省民政厅厅长侯学元介绍。
突破一: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连锁经营
《实施意见》提出了促进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连锁经营的具体措施,允许其在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这在以往是不允许的。
不仅如此,《实施意见》还明确规定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可从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举办人,出资人产(股)权份额在投资满5年后可以转让、继承、赠与。
《实施意见》特意强调要优化养老机构设立审批流程,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前置审批事项,明确要求各部门不得将彼此审批事项互为审批前置条件,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在受理养老机构设立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社会力量申办养老机构将更加便捷。
突破二:到2020年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不超过30%
《实施意见》要求,加快推进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到2020年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应不超过30%。
早几年,我市已尝试公办民营。目前,全市约80家公办养老机构(含敬老院48家),绝大部分已转为民营,由专业的社会团队运营。民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从2012年只有8个,发展到2017年552个;民营居家养老组织占社区总数的比例从0.7%上升到目前的44.9%。
同时,《实施意见》还规定,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设施、新建居民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设施、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改建的养老设施,均可实施公建民营。
突破三:民办营利性机构收费标准可自定
《实施意见》强调,要加快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对于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对于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有关部门加强监管;对于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于国有资本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可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政府与其签订的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
突破四:外资机构可开展老龄金融服务
《实施意见》提出,鼓励扶持现有金融机构业务向老龄金融领域延伸,引入部分外资金融机构开展老龄金融服务;发挥保险业的风险和资金管理优势,更好地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探索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非公益资产发放抵(质)押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养老服务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上市融资,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
侯学元表示,目前江苏13个地级市都有外资进入养老市场,覆盖面已很广,数量上正在提升。境外投资者在江苏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国家政策范围内,享受同等的土地、税收政策。
去年3月,法国养老业“老大”欧葆庭集团进军中国市场的第一个落子项目——欧葆庭仙林国际颐养中心正式开业,这是到目前为止国内最高端的养老院。欧葆庭等养老机构带来的国外先进经验,对解决日益严峻的养老问题必将起到积极引领作用。
突破五:加强养老服务人员待遇保障
针对影响养老服务队伍建设的人员待遇问题,《实施意见》提出进一步完善薪酬、职称评定等激励机制,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社会地位,如实施一次性入职奖励政策,完善职业技能等级与养老服务人员薪酬待遇挂钩机制,鼓励各地制定养老护理员(非事业编制)特殊岗位津贴政策,将养老护理员和养老服务人员纳入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和城市积分、准入落户政策范围等。
提高养老服务人员待遇,我市一直在探索。前不久,《南京市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人员入职奖励暂行办法》出台,从今年7月起,大学生从事养老护理可享受一次性入职奖励,最高奖励5万元。
此外,在医养融合、适老化改造、开发老年服务产品用品等方面,《实施意见》也提出了一些针对性举措,推动养老服务全面市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