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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如此交付 二期房粘贴一期验收单

开发商如此交付二期房粘贴一期验收单   

2016年1月1日,市民张某跟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以65万的价格购买了该公司楼盘二期房屋一套。

双方约定,2016年8月1日前,开发商将已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交付给张某使用。逾期交付,开发商将承担违约责任。逾期超过60日后,张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开发商按日向张某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2016年1月1日,合同签订后,张某依约向某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2016年8月1日,合同履行过程中,某公司在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情况下,将一期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的复制件粘贴到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上,于2016年8月1日将房屋交付给张某。

开发商“复制粘贴”的目的就是逃避违约金。可是,后经有关部门核查,张某所购房屋竣工验收备案日期为2017年2月1日。

纸终究包不住火。2017年6月1日,张某在得知实情后,以开发商采取欺骗手段交房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赔偿违约金。

高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涉案商品房最后通过了竣工验收,房屋质量也是合格的,并且开发商迟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并未实际影响购房人接收商品房后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即购房人实际上并没有损失。但是,作为开发商采取欺诈的方式交付房屋,侵犯了购房人的知情选择权。法院判决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按合同约定支付张某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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