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家单位电梯违法被处罚
南报网讯(通讯员 张国平 侯小伟 记者 邹伟)电梯使用和维保单位要注意了!不按期维保、未经检定使用、货梯紧急报警装置不畅通等都属于违法行为。秦淮区市场监管局通报了今年以来查处的3起电梯违法典型案例。
2017年1月16日,根据《关于开展困人高发电梯检查方案》的要求,秦淮区市场监管局特设科对某大厦在用的电梯进行检查,发现在用的6台电梯未严格按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半月一次进行保养,并做维保记录。
调查人员认为,当事人未按《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进行维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该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2017年1月,该局对南京某医院在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督查,发现该院在用的2台电梯超期使用(使用登记证上载明下次检验日期2016年12月28日),同时还发现当事人所使用的电梯三方对讲无人应答。
调查人员认为,当事人超期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 “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其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2017年7月9日,该局对南京某有限公司在用的特种设备进行检查,发现在用的2台货梯紧急报警装置均不畅通,2名货梯操作人员作业证也已经过期,依据《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