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盲”债权人撕封条,被依法处罚
南报网讯(通讯员 高妍 记者 张源源)封条属于人民法院查封的标志,对于查封涉案财产所张贴的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撕毁。近日,高淳法院依法对一名撕毁法院封条者进行处罚。
被执行人李某因借贷纠纷案,其位于高淳某小区的房产已被高淳法院查封,将依法评估拍卖。高淳法院近日集中执行行动中,执行人员根据申请人反馈称,被执行人门上的封条被撕开,房中应有人居住,极有可能为被执行人。执行人员随即前往。
执行人员到达现场时,发现查封房产的封条确被撕开。在敲门无应后,执行人员开门进入。此时房屋中无人,但明显有人居住的痕迹,执行人员对该房屋进行了搜查。最后,执行人员再次张贴封条,并附上公告。
第二天上午,执行局接到自称为周某的电话,称自己是撕毁封条之人。“因为被执行人李某也同样欠我钱,我就撕开封条,用李某失踪前给我的钥匙开门住到他房子里去了,希望能等到人回来还钱。”周某称。
法院认为,周某擅自撕毁法院查封封条,属于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随后作出决定,对周某司法拘留15日。经执行人员的批评与教育。周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写下悔过书。执行人员考虑到其主动承认的情节并真心悔过,决定提前解除对周某的司法拘留,但决定对其罚款500元。
法官提醒,法院封条是司法工作中的一项强制措施,具有公示和权利限制的作用。私自撕毁封条的行为属于妨碍公务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如果造成恶劣后果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