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闯民宅”采用“搬家式”盗窃方式,专以“柴米油盐”等生活物资为盗窃对象。26日,记者从句容检察院获悉,尽管嫌疑人仅盗窃了六百多元的生活物资,但依据修改后的《刑法》修正案,只要构成入户盗窃,涉嫌盗窃犯罪,一律追究刑事责任。为此,近日句容市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谢某某批准逮捕。
句容人谢某某是一名“90后”男子,小学文化程度。由于没有工作和经济来源,就打起了盗窃“柴米油盐” 等生活物资的念头。并且,因为涉嫌盗窃罪,先后多次被行政拘留、劳动教养以及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谢某某不思悔改,继续采用“搬家式”盗窃方式,在多地流窜作案。
检方告诉记者,2016年7月至2017年8月期间,句容市相继发生多起夜间入室盗窃案,而盗窃物品均为食用油、大米等柴米油盐物品。警方依据相关线索,很快就将谢某某抓获。经侦查机关依法查明,谢某某窃得“粳米、菜籽油、香烟”等日常生活物资,共计价值人民币631.5元。
“修改后的《刑法》修正案明确规定,盗窃罪不再以盗窃财物数额较大作为唯一构成要件,只要是入户盗窃,不管有没有偷得财物,都已触犯刑法,构成入户盗窃,涉嫌盗窃犯罪,一律追究刑事责任。”采访中,承办检察官告诉记者。
声明:本媒体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025-84707368,广告合作:025-84708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