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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今年1月至10月14954人危险驾驶被查,8009人被判刑

江苏交警发布危险驾驶案件大数据,今年1月至10月——

14954人危险驾驶被查,8009人被判刑

近日,江苏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向社会公布今年以来查处的危险驾驶案件相关情况,并发布4起典型案例,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严守法律底线,共建、共治、共享安全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据统计,今年1月至10月份,江苏省共查处危险驾驶案件14954起,8009人被判处刑罚。

■数据发布

8009人被判刑

据统计,今年1至10月份,江苏省公安交警部门共办理危险驾驶案件14954起,查处涉案人员14974人。目前,已有8009人被判处刑罚。

从查处的危险驾驶罪类型来看,醉酒驾驶案件数量最多,共计14919起;其次为严重超员,共28起。

从涉案人员驾龄分布来看,驾龄在4至10年的最多,占总数的41.5%。

从案发时段分析,发生在下午6时至凌晨零时的案件较多,占总数的59.8%;9时至12时发生最少,占总数的5.3%。交警分析,因驾驶人认为下午6时至凌晨零时查处警力薄弱,往往存在侥幸心理,更容易危险驾驶。

■典型案例

高速公路追逐“斗气”

2017年7月3日,一辆47吨的重型客车和一辆载着25名乘客的大客车在苏通大桥桥面上相互追逐、别车,竞速追逐长达5公里,甚至互相扔矿泉水瓶,并最终发生碰擦事故。

法律链接《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校车严重超员

2017年9月4日下午,连云港灌云县交警部门在对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检查时,查获一辆核载19人,实载32人的“黄鼻子”校车。由于校车严重超员,逾期未检验等,交警部门将司机徐某某控制。目前,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法律链接《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醉驾司机狂奔2公里

2017年11月2日晚上8点钟左右,泰州姜堰交警在姜堰大道与人民北路十字路口查处酒驾时,发现一辆摩托车行驶异常,执勤交警立即将其拦下,不料骑车男子撒腿狂奔。交警紧追不舍,后因嫌疑人体力不支,在狂奔2公里后被抓获归案。经查,驾驶员张某血液检测结果为142.1mg每百毫升,属于醉酒驾驶。目前,张某已被采取取保候审。

法律链接《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不驾车也会构成

危险驾驶罪

2016年11月19日晚,郭某和黄某在KTV唱歌时均喝了很多酒,结束后,郭某自觉不胜酒力,便让黄某驾驶自己的车载自己离开。随后黄某醉意上头,撞上马路中央护栏,被交警查获。苏州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明知被告人黄某大量饮酒,仍将自己的汽车交给黄某在道路上驾驶,二人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

法律链接 在执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特别提醒

交警帮你算一算酒驾、醉驾违法成本

1.直接成本:

酒驾: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罚款1000元。

醉驾:约束至酒醒,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

酒驾营运机动车:处15  日拘留,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驾营运机动车: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因酒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禁驾。

2、附加成本:

征信:目前酒驾醉驾等交通违法行为与个人信用挂钩,并且与人社部门、银行、保险等形成联动惩戒机制,会影响到个人的考核、升迁、录用、银行贷款等。

经济:因醉驾判刑或面临被用人单位辞退,难以获得经济补偿;引发事故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外不予理赔,需要自行承担赔偿费用。如果因此造成人员伤亡的,则面临的损失成本更高。

3、人身自由成本:

一旦发生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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