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不能随便乱借,这个大家都知道;如果在你不知情的情况下,身份证复印件被人偷偷用了,会有什么后果?说出来可能吓死你,老婆都可能成为人家的!不信?来看看市民张女士的遭遇吧。因为身份证复印件被人盗用,她莫名其妙成了他人妻,搞得她老公伤心又郁闷,夫妻关系无比紧张!为证明自己的清白,张女士诉至鼓楼法院,以侵犯名誉权为由,索要精神赔偿。
自己老婆成了别人配偶
2013年魏某承租的南京市燕江路某公房面临拆迁。在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后,2014年1月6日,魏某按自然家庭人口数申购产权调换房。这可是件大喜事,可是,魏某还没来及高兴,就因为一通电话而心碎一地。
2015年3月,魏某接到南京市房改办的通知,得知自己的妻子张某曾作为晏某的配偶申购过中低价商品房,此次无法再申购产权调换房。
结婚!晏某的配偶!我的老婆是晏某的配偶!……
魏某傻了,觉得自己被骗了,妻子竟然瞒了这么重要的事,他伤心不已。
可是,妻子张某却是哭笑不得,百思不得其解,自己什么时候成了别人的妻子?
面对丈夫怀疑自己有婚外情,张某痛苦不堪。自己的家庭也因此陷入了从未有过的“寒冬”。这到底是怎么回事?晏某,何许人也?
对方伪造证件虚构事实
事情还得从2008年说起。当时,虞某将其承租的永宁街某公房承租人变更为晏某。2009年该房被纳入拆迁范围。晏某因工作在外,故委托虞某全权处理拆迁事宜。两人协商后准备按照拆迁政策申购中低价商品房。为了拆迁多赚钱,申购更大面积的房屋,两人谎称张某为晏某妻子,虚构晏某家庭常住人口数。张某曾租赁虞某的房屋进行经营,所以虞某留存有张某的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于是,虞某便伪造证件,将张某的信息填入申购表中。就这样,张某成了晏某的“配偶”。最终,晏某经公示获准申购中低价商品房,其选定了鼓楼区幕府东路某房(建筑面积为88.98平方米)。
被告人得到应有处罚
这件事又会如何发展呢?
2015年3月张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对于晏某和虞某这种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已由刑事立案处理。
2015年7月13日,南京市房改办同意魏某家庭购买南京市汇杰新城的产权置换房,魏某、张某夫妇现已获得该房屋。
2017年4月,被告人晏某因伙同虞某虚构了张某是他妻子、并虚报家庭人口的事实申购中低价商品房,骗取国家财产,被鼓楼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违法所得人民币18万余元(含增值部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而该诈骗案主犯虞某则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违法所得人民币14.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事情水落石出后,张某却咽不下这口气。
张某以名誉侵权为由,要求晏某和虞某连带赔偿她经济损失1.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法庭上,晏某、虞某互撕起来。
晏某说:“我不认识张某,也没有说她是我妻子,这事我全权委托虞某处理的,与我无关。我同意赔礼道歉,但不同意赔钱。”
虞某却说:“晏某委托我代为处理拆迁补偿事宜,我是在他人的教唆下填写了张某的信息,属于被动参与。我同意赔礼道歉,但不同意赔钱。”
鼓楼法院认为:首先,虞某在接受晏某的委托后,根据之前留存的张某的信息资料,盗用张某姓名,非法使用原告信息,编造张某为晏某配偶的虚假内容,并据此获得申购房屋。虞某的行为构成对张某姓名权、个人信息的侵权。另外,虞某称因他人教唆而在申购表上填写张某信息,并没有证据证明,法院不予认可。
其次,晏某委托虞某代为处理拆迁相关事宜,虞某冒用张某姓名,伪造张某系晏某的妻子,晏某在本案案发前的数年时间内对此未提出异议,应认定其对虞某的侵权行为知情且同意,故晏某应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原告因两被告的侵权行为,迟延获得政策性保障住房,对于张某的合理损失,两被告应予赔偿,根据本案案情,参照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中约定的过渡补助费标准等实际情况,法院酌定两被告应赔偿张某经济损失0.3万元。
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张某家庭关系紧张,给张某造成精神痛苦,应当赔偿张某适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酌定两被告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0.8万元。
综上,法院判决晏某、虞某赔偿张某经济损失共计1.1万元。
小编
有话说
我们用个人信息标榜自己,将“我”与“你”区别开来,无论是租房、购物或是登记注册等等,都需要填写个人信息。这个时候就要增强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比如,在使用身份证复印件时,在上面写上“此复印件仅用于……使用”,避免被他人随意使用。
另外,不要认为随意使用他人姓名或其他个人信息只是小事,这不仅会侵犯他人的姓名权等其他人身权益,给他人的正常生活和经济利益造成损失,也是对国家公众利益的欺诈和侵犯,千万不要像两名被告人一样为了眼前的利益做出让自己后悔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