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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岁老师性侵9岁幼女 公开坏人个人信息,你支持吗

江苏法院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罪犯出“狠招”:12月12日,无锡市梁溪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一名83岁的家教钢琴教师猥亵并强奸2名9岁幼女,法官斟酌再三认为案情应向社会公布,让更多家长提高警惕。

12月1日,淮安市淮阴区法院对4名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被告人进行宣判,并决定在判决生效一个月后,将4名被告人的个人信息通过司法机关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向社会进行公开,并被禁止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此举在江苏省尚属首次。

以往,出于保护受害人考虑,法院不会公开发布未年成人遭性侵、猥亵的案件,无锡法院和淮阴法院的公开之举,在网上引发争议,支持者表示此举可以起到震慑犯罪分子的作用,反对者则认为这种做法侵犯了个人隐私,向社会公开犯罪人员信息有很大“副作用”,对受害人造成二次伤害。

公开个人信息,禁止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针对法院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罪犯出的这一“狠招”,你怎么看?

支持派

这种信息必须公布!

其实,“禁止令”南京法院也曾下过。此外,秦淮法院在审理一起猥亵儿童案时,还对被告人所在单位下了司法建议。

2016年7月的一天下午,李女士(化姓)家中的空调坏了,她约了某电商平台的维修工上门服务。周某竟然向李女士8岁的女儿童童(化名)伸出了魔手,将手伸进裙底……

案发后,童童向妈妈说出实情。李女士当即报警。周某入室猥亵12岁以下女童,属从重情节,秦淮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针对童童案的发生,法院对电商平台发出司法建议,对流动性较强、入室工作的维修工,在管理上进行追踪考核,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南京法院尽管采取了“禁止令”、“司法建议”等措施,但并没有向社会大众公开发布被告人的信息,淮安法院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的消息一经公布,便引发热议。网友们普遍认为,曝光猥亵儿童的犯罪分子,可以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这种个人信息的“泄露”,必须支持。

反对派

向社会大众公开,有待商榷!

南京基层检察院一名检察官认为,法院的公开行为,起到了打击犯罪分子,震慑潜在犯罪行为,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的作用,但是,也应对公开的范围、渠道和程度进行不断地研究和完善。

比如,怎么公开,向谁公开,从法律角度考虑,这种公开应该是向相关职能部门,例如设立黑名单,在申请相关资质时设立门槛,有限制。如此向社会大众公开,不太合适。避免侵犯到相关人员的隐私和合法权利,更应当防止对未成年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或为其今后生活带来不利影响。

南京基层法院的一名法官也认为,如此公开,对大众是有好处的,但对受害人而言,不建议,值得商榷。

公开的目的,是为了防范,防范需要有针对性,如此公开个人信息,惩戒作用大于保护受害人。有针对性的公开,更有利于保护潜在受害人。

观望派

没有法律支撑,必然形成争议!

有法律界人士表示,争议是难免的,因为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必然会形成争议。但值得肯定的是,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我们都是超前法律的,相关法律法规的递进发展得非常快。以前,更多的是保护,这一次是处罚,对公众有更多的震慑作用,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会比较好,但没有法律支撑。此举合不合适,目前持观望态度,对于法律从业者来说,要有更多的理性思考。大而空的所谓的宣告,禁止与未成年人接触,并不具有实际操作性。比如,偷过东西的人,怎么禁止他偷东西?

至于有人担心的“二次伤害”问题,该法律人士认为,从现在的情况看,二次伤害这种顾虑不一定有。罪犯的信息,理论上不会对受害人造成二次伤害。

法学专家说法

南京工业大学法学教授刘小冰

公开罪犯的个人信息,有没有法律根据?目前来看,没有。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从《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中寻找原则性的规定,这部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实行“特殊、优先保护”,但这类案件中的“信息公开”是否属于“特殊、优先保护”?值得思考。公布信息,加大了罪犯的司法义务,从社会角度考虑,似乎认定为对未成年人的一种“特殊、优先保护”。但到目前为止,我没有感到能据此推导出这一含义。因此,觉得还是对一些特殊的职能部门通过查询等方式获得这类信息更为妥当。

如果目前的法律规定并不必然能推导出可以公布罪犯的这些信息,那么,司法的自由裁量就需要非常慎重。公开这些信息,涉及多种权利冲突,有罪犯的个人权利,有未成年人的个人权利,有双方家人的权利,也有社会的权利,这些权利在这类案件中肯定是冲突的,一方权利的减少是以一方义务的增加为前提的。我个人觉得,司法必须在这几种权利的衡平之间予以仔细的拿捏、掌握好其中的比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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