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水袋爆裂伤人,消费者获赔5500元
南报网讯(通讯员 李琪 记者 邹伟)日前,浦口市民滕女士就被热水袋烫伤小腿。经浦口区市场监管局星甸分局工作人员调解,最终获得5500元的赔偿。
提起被烫的经过,虽然过去了半个月,但滕女士至今还心有余悸。据滕女士回忆:由于天气较冷,放假在家的她就抱起了妈妈的热水袋。妈妈担心自己的热水袋老化,就在离家不远的小店给她买了一只15块钱的热火袋。当晚滕女士就灌入开水,然后放在双脚之间取暖。岂料,正在她享受温暖的时刻,突然夹在双腿中间的热火袋“嘭”的一声发生炸裂,由于下身穿着很单薄,热水顿时烫入了滕女士小腿内侧,待反应过来,疼痛难忍的滕女士当即流下了眼泪,呼喊父母将其送至医院。
经过几天的药物治疗,滕女士先后花去医药费等1000多元。商家闻讯立马带着水果牛奶和500元慰问金,对滕女士的烫伤表示万分的抱歉。
后来滕女士父母找商家协商后续的治疗费用,商家却不愿意承担了。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滕女士父母捧着炸坏的热水袋和医药费找到了商家。然而,商家说热水袋不是自己生产的,要找让滕女士父母找生产厂家去。滕女士父母据理力争,但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一气之下,滕女士父母拨打了12345,要求商家承担所有责任并赔偿医药费。
接到12345转办工单后,浦口市场监管局星甸分局工作人员迅速找到双方了解前因后果,表示根据《消法》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和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显然,消法规定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而经营者先行赔付后,可向厂家追究责任。最终在星甸分局工作人员的多次调解下,经销该热水袋的商店,一次性赔偿医疗费、疗养费5500元。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热水袋尽量选择去正规超市或者商场,挑选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3C强制认证标志等齐全的正规产品。同时要主动索要购物发票及有关凭证,以防日后便于维权。在使用前要仔细阅读说明书,并按说明书要求操作使用。使用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安全,不能强力摔打、避免重力挤压,不要让小孩儿童接触热水袋。电热水袋充电时人要远离,以免发生危险。此外,充电热水袋的寿命也不长,用久了容易老化,要及时更新,包括普通热水袋也不能大意。在发生类似于上述意外事件后,要保留有关证据,情况允许的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