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眼金睛纠错,女犯少服刑457天
——南京女子监狱驻监女检察官二三事
南京女子监狱是江苏最大女子监狱,关押着近2500名服刑的女性被监管人员。
南京钟山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的四名女检察官,多年扎根这里,受理被监管人控告举报申诉、开展安全防范检察、法治教育、办理案件,维护服刑人员合法权益。
“三八”妇女节前夕,记者走进女子监狱,对4名驻监女检察官进行了采访。
胡伟:坦诚交流,使罪犯接受监狱方治疗方案
胡伟,一位在刑事执行检察岗位工作了20多年的老兵,也是驻监检察室主任。
让胡伟记忆犹新的是,刚到这个岗位没几天,她就遇上了一件十分棘手的事情。黄某是一名被判了10年徒刑的涉黑重刑犯。可刚服刑不久,她就被查出宫颈原位癌。黄某不同意监狱安排的就医方案,想保外就医。但根据有关规定,黄某的病情并未达到保外就医条件。在狱方组织的答复会上,面对“不能保外就医”的答复,黄某大声叫嚷,认为狱方暗箱操作,故意整她。
“我是这里的检察官,你如果有狱方暗箱操作的证据,我现在就可以受理。”胡伟说。
过了两天,黄某的举报材料送到了胡伟手中。“材料里的内容只是她的揣测。但我也了解到,她想保外就医,主要是不信任狱方安排的治疗方案。”胡伟说。对此,胡伟多次找黄某交流。最终,胡伟的诚恳感动了黄某,她接受了监狱方治疗方案。
王靓洁:火眼金睛,纠正一罪犯多服刑457天的错误
军转干部王靓洁,虽然是一位书记员,但却是刑期计算高手。只要罪犯入狱,监管干警就会抱着一摞卷宗请她审核,看看刑期计算是否有误。
“可能很多人觉得刑期认定没什么难的,判多少年执行多少年就是了。其实不然,从判决到执行刑期,每个案子都不一样,有暂予监外执行的、有需要折抵刑期的、有死缓改无期徒刑的、有无期徒刑改有期徒刑的……”王靓洁告诉记者,究竟起刑日期怎么算、监外执行算不算刑期,有些时候连法官都搞不清楚。
2016年,王靓洁在检查法律文书时,发现一罪犯起刑期计算存在错误。罪犯邵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16日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于该犯系怀孕妇女,一审法院于2013年9月2日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2014年12月3日,即457天之后,邵犯过了哺乳期,法院决定对其收监执行,收监执行通知书中明确起刑日期为“2014年12月3日”。“收监执行决定书既未认定邵某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有应当不予计入执行刑期的情形,也未按法定程序确定不计入执行刑期的具体时间,无法定事由、无法定程序,却将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457天不计入执行刑期,这意味着其要多服刑457天。”王靓洁说,在检察室努力下,法院最终认定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457天应计入已执行刑期。
薛芳:多次沟通,帮罪犯拿回个人合法物品
来自酒泉卫星发射中心的检察官薛芳,曾是一位航天人。
2017年3月,检察室收到罪犯孙某书面材料,称办案单位扣押其个人物品数件,但未开具扣押清单,其中有一件价值15万余元的翡翠,对自己意义特殊。孙某急切盼望检察官帮其找回被扣押的财物。“在受理材料后,我第一时间与办案单位取得联系。经核实,孙某反映属实,办案单位所扣押的物品确系其个人合法财产。”薛芳说,经多次沟通,办案单位将先前扣押的物品如数返还孙某家人。孙某非常感激,表示一定好好改造。
周倩:严格审查,建议法院不采纳狱方一减刑建议
多年来一直奋战在反贪战线的周倩,现在是检察室一名员额检察官。
罪犯傅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被责令退出赃款1000余万元。服刑期间,由于傅某认罪服法,获得多次表扬。2017年3月,监狱以傅某“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刑7个月。
“办理狱方提请减刑的材料时,我发现傅某作为职务犯罪罪犯,尚有1000余万元财产刑未履行,且其案发后不积极退赃,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因此,我建议法院对傅某暂不予以减刑,被法院采纳。”周倩说。
后来,傅某父母前来询问其女儿不被减刑的理由,周倩对他们进行了释理说法。傅某父母理解了检察官做出的“不予减刑的建议”,表示会尽力帮女儿退出赃款,并教育女儿真心悔过、接受改造。
本报通讯员 雒呈瑞 本报记者 许震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