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恋期间,不分彼此,双方之间往往存在着密切的金钱往来,相互给付财物是常见的甜蜜互动。因为信任彼此,对未来充满美好向往,也从未想过将每一笔给付的性质讲明白、写清楚。然而一旦分手,当爱已成往事,他们未曾想到的是,这些热恋时的“甜蜜互动”,现如今竟变成“双方的痛”。
刘某(男)与范某某(女)自2016年相识并且恋爱。2017年2月,范某某提出要为二人的将来打算,要求刘某将存款交由自己保管。刘某同意了,并将50000元转账给范某某,没过一周,范某某将该笔钱返还给刘某。
两人在日常相处中逐渐产生矛盾,争吵不断,范某某提出要刘某继续将存款交给自己才愿意和好。为了挽回这段感情,刘某在此后陆续将积蓄转账给范某某。
遗憾的是,这段感情最终还是以分手收场。爱情没了,刘某意识到自己还有钱在范某某那里,便至其家中讨要。
被拒之后,刘某以范某某不当得利为由诉至鼓楼法院,要求判令其返还自己69000元。
法庭上,范某某辩称其中19000元是刘某的赠予行为,他本人也有很多口头和书面承诺,说这19000元不要了。
除此以外,分手后的一段期间,因为刘某每天去家中进行骚扰、威胁,导致自己不能上班,工作也丢了,所以范某某认为剩余50000元是对自己的补偿,刘某诉请不成立。
曾经的恋人没有走向婚姻殿堂,反而对簿公堂,双方在法庭上各执一词,到底是赠予还是不当得利?
看看法官是怎么判的吧
经法院审理查明,双方在恋爱期间以支付宝、微信方式多次互相转款。自交往日起,核算双方的转账往来,刘某多给了范某某59226元。
19000元是否为补偿?
被告认为其中19000元是原告给其补偿,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证明。
原告对此举证并质证,承认双方在谈判过程中谈过,但最终未确定。
根据双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双方确对19000元进行了谈判,最终未能达成一致。
故对19000元作为原告对被告的补偿法院不予认定。
特殊金额是否该返还?
被告指出,在该款中,有1314元和520元两笔款是原告在谈恋爱期间特殊日子送的礼物。
原告质证认为是为结婚而恋爱支付给被告的,被告应当返还。
法院认为,男女青年恋爱期间特定日子以微信红包方式给对方送礼物,是爱意的表达,是自愿赠予对方的行为,故该两笔款合计1834元不应予以返还。
根据《民法通则》 第92条之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本案中被告范某某无合法根据接受原告刘某的给付,故范某某无权利受有刘某给付的57392元。因此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范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某57392元。
小编有话说
一般而言,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者日常的消费支出应当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
而大额财物的赠与行为,往往是当事人一方基于结婚为目的的一种赠与,其赠与行为可以视为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
爱情需要理性,不管出于哪种原因,恋爱期间,双方之间涉及经济往来的,一定要说清楚钱款的性质,并最好留有凭证,比如借据、字条等,以防止日后产生争议时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