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把钱给儿子,在大众眼里可能是情理中的事情,完全跟法律扯不上关系。
但是今天我们要讲的,却是这对不同寻常的“父子”。
【案件背景】
原告:王某(女)
被告:刘某(女)、章某(男)
第三人:陶某(男)
王某与陶某是对夫妻,两人于1988年登记结婚,而刘某(女)与章某(男)是母子关系,多年前,陶某与刘某曾发生过男女关系。
2016年,刘某联系陶某,称章某其实是陶某亲生儿子……
刘某在告诉陶某“真相”后,便向陶某叙述目前章某经济窘迫、夫妻不和等种种生活现状,并将章某的联系方式告知陶某。不久后,陶某向章某的账户汇入了10万元,用以帮助章某创业。后王某得知丈夫的所做所为后,多次向刘某及章某讨还10万元,均未果。同年7月,王某一纸诉状将刘某与章某诉至法院,要求章某返还10万元,刘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这钱可以要得回吗?
【庭审现场】
王某诉称:陶某没有经过王某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王某不予追认,陶某给付两被告10万元的行为应属无效。
章某辩称:涉案10万元是陶某基于其与章某是父子关系自愿给付的,且这是赠与,章某已经接受,王某无权要求返还。
刘某辩称:这事跟我没关系,不应承担返还10万元的法律责任。
陶某陈述:没有异议。
【法院判决】
章某向王某返还10万元,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为什么这样判呢?
首先,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三人陶某无偿将10万元给予被告章某且被告章某已经接受,双方之间成立赠与合同。
其次,夫妻双方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未作特殊的约定时,夫妻双方或一方婚后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官说法】
本案中,王某与陶某未对婚后所得财产作特殊约定,陶某向章某所汇10万元系王某与陶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陶某在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王某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10万元给予章某,显然不是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陶某的该处分行为侵犯了财产共有人王某的财产权益;章某明知陶某是在相信章某系其非婚生子的基础上赠与大额钱款而无偿接受,并非善意、有偿取得,显然不能视为善意第三人。现王某对陶某的擅自处分行为不予追认,陶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10万元赠与章某的行为无效。
另,刘某并非10万元赠与款的接受人,王某及陶某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刘某直接索要并使用了该笔钱款,故刘某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不应承担返还10万元的法律责任。
小编总结一句
在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特殊约定时,夫妻共同财产用于非日常生活需要的,需要夫妻两人共同协商,才能对其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