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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教育培训合同中的“陷阱”

近些年,教育培训机构扎堆而起,发展得红红火火,随之而来的还有不断发生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教育培训合同,是指受教育者为了接受教育向提供该服务的教育培训机构缴纳费用,两者之间形成的一种法律关系。既然如此,教育培训合同中的这些东西你必须要知道!

1.遇到没有办学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怎么办?

2013年9月15日,程女士与某公司开办的上海某英语培训机构南京分校签订课程销售协议,约定:程女士为其儿子祁某某报名参加课程周期为三学年的英语课程,课程总费用23040元。祁某某一共上了10次课,其间该教育机构不时停课及放假。

2014年2月15日,该教育机构突然关闭,程女士遂将该教育机构诉至鼓楼法院,法院判决因原告陈述已上10次课,故被告尚应返还原告20639元。

法官提醒:教育培训机构是否具备教学资质,一般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建议接受教育一方在签订教育培训合同时要注意合同中是否就教学资质作出了明确约定,避免后期因此涉及合同违约问题。

2.培训机构老师不按约定授课,家长可要求退费吗?

2016年4月至11月期间,李先生为其女儿报名参加了江苏某教育培训中心的课外培训学习,共向南京某教育公司缴纳学费计21600元,在课程学习过程中,李先生发现授课老师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给女儿授课,且女儿成绩不升反降。因此李先生诉至鼓楼法院要求全额退款。

后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南京某教育公司、江苏某教育公司给付原告5000元。

法官提醒:教育培训合同本身属于服务合同的一种,合同标的是一种特定的具备一定智能性的服务行为,因此强调双方具备信任基础,所以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接受教育一方明确拒绝继续履行教育培训服务合同的情况下,不宜强制双方继续履行下去。在此提醒大家,在签订此类服务合同时,接受教育一方最好将自己的“个性化”要求写入合同条款中,避免因为失去条款支持而维权失败。

3.培训合同中类似“包过班”的承诺条款是否有效?

2016年7月22日,储某(乙方)与某培训中心(甲方)签订《2017届至尊钻石卡学员培训协议》,约定内容包含如乙方未达到国家分数线,甲方应退还乙方培训费10万元。后储某未达到国家分数线,同该培训中心协商退费未果,诉至鼓楼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某培训中心退还原告储某10万元。

法官提醒:教育培训机构出于经营考虑,往往会把相应考试或者比赛的结果作为教育培训结果的评价标准,向接受教育一方作出包过考试、保证获奖等承诺,并承诺没有达到上述结果可以退款。但是,考试或比赛的结果本身具有不确定性,如果双方在合同中作此承诺,就应该严格按照承诺协议约定履行,一旦接受教育方没有依照约定取得相应培训成果,教育培训机构应该按照合同约定予以相应退款。

■特别提醒:

一、报名教育培训机构时一定要挑选经教育培训部门审批、有固定培训场所、在本地常年开设的大型培训机构学习,要尽量避免参加私人临时开办的培训班。

二、报名时可以要求教育培训机构提供相关的教育资质证书和培训老师的教师资格证书,以确保可以得到物有所值的专业教育服务。

三、尽量避免选择预付费的教育模式,一定要签订教育培训合同,同时要避免签订长期的教育合同,压缩缴费周期,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并对相关违约条款要有详细约定,付费后更应该向教育培训机构索要相关票据,以便日后作为维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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