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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排放毒液构成污染环境罪 4名废品收购工获刑

南报网讯 (通讯员 李自庆 记者 张源源) 未经环保部门许可,一对收购废品的夫妇将收购来的400余吨废机油桶等进行加工,还将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残液及污水偷排,造成严重后果。近日,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处这对夫妇及其雇用人员构成污染环境罪。

1982年出生的舒某是河南人,近年来一直跟妻子黄某在南京收购废机油桶、废机油壶、废化工原料桶等。两人在秦淮区翁家营汤家坝租了一个仓库作为经营场所,每当有废品收购来,他们就先分类并进行混合加工,然后再将产品出售。由于收购量大,夫妻俩又雇用耿某和汪某当帮手,4人共同从事有毒废品加工。 

废机油桶等废品加工产生了大量废机油残液和污水。为处理这些有毒有害物品,舒某竟在加工现场挖了一个渗坑存储污水,还在地表用软管把废机油残液及污水排到加工厂外。这些污水导致加工场外部分土壤污染和周围植被死亡,造成严重后果。 

去年8月,公安机关将舒某、耿某等4人抓获,现场扣押转移33.36吨废旧机油桶、废机油壶并进行了妥善处置。后经秦淮区环境保护局认定,舒某夫妇现场堆放、加工的废机油壶及加工产生并排放的废油残液分别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所列废物;舒某为逃避监管排放废机油残液的管道为暗管;收集废机油残液、污水的土坑无任何防渗漏措施,为渗坑,这些行为均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去年8月,舒某、耿某被刑事拘留。案件随后进入司法程序,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鼓楼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案件审理中,4名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不久前,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舒某等4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系共同犯罪。4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和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判处主犯舒某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其余人分获有期徒刑和缓刑,并被判处相应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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