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对子女总是无私付出,而子女却没有心怀感恩,年近七旬的父母将儿子儿媳告上法庭,背后到底为哪般?今天要说的这个案例,是2017年江苏婚姻家庭十大典型案例,是南京中院“孝老爱亲”十大典型案例,典型在哪里?
儿子儿媳不孝,父母要收回送出的房产
李某、周某年近七旬,生育了一子一女。2012年7月14日,李某、周某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合计一百余万元,可获得三套拆迁安置房。
李某、周某用拆迁款预存了三套房屋的购房款并补齐了差价后,在交款确认单中选择将其中两套较大房屋将来登记在儿子、儿媳名下,另一套较小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三套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证。但是,父母的行为并不能换来儿子和儿媳的孝顺。
儿子、儿媳承诺对两位老人的生老病死都尽责,然而,当两位老人生病时,较低的收入根本承担不起医疗费用,这时的儿子儿媳,却不愿意履行赡养和护理老人的责任了,更不愿意给付医疗费。为此,双方关系不佳,沟通数次均无果。
父母伤心绝望至极,经过长达一年的考虑,二人将儿子儿媳诉至法院,要求收回对房产的赠与。
法院: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可撤销
面对这场官司,儿子儿媳有点意外,在他们看来:爹妈只有这一个儿子,尽管还有一个妹妹,但是所有拆迁安置房和百余万拆迁款理所应当都给儿子。
他们不仅这么想,也是这么做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多次批评教育,二人拒不承认错误,仍不愿意赡养老人,且固执认为老人已老,老人的财产应当是儿子的。
浦口法院审理认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诉争房屋系两原告的房屋被拆迁选购的安置房,两原告交纳预存款并补足房屋款后,虽将房款收据登记为两被告姓名,但双方并未至相关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赠与行为并未完成。
被告李晓某、陈某辩称赠与已完成、李晓某系原告唯一的儿子故诉争房屋应归被告所有,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现原告要求撤销赠与,系其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法院应予支持,但考虑诉争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证书,两原告撤销的权利应为拆迁安置房屋的权益。
据此,法院判决撤销原告李某、周某对被告李晓某、陈某两套拆迁安置房屋权益的赠与。
■相关案例
外孙不尽赡养义务 外婆撤销房屋赠与
2006年11月4日,邵某某与外孙林某签订了一份协议,内容为:“因为林某承诺负责照料邵某某日常生活,不虐待,不歧视,负责生老病死,养老送终,所以邵某某才把某地103室房屋送给外孙林某。“
不料,邵某某与林某共同生活至2007年后,林某迁至上海居住。2012年,林某与其妻子离婚时,将这套房屋分割给了妻子,并于2012年10月8日过户至其妻子名下。
对此,邵某某认为,因林某目前未能履行赡养义务,且房子也过户给他人,违反了林某自己的承诺。于是,邵某某将外孙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赠与,林某赔偿其损失105万元。
秦淮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将涉案房产赠与被告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但该赠与行为对被告附有义务,被告须履行对原告赡养义务,且不能将赠与房产出售等条件。被告自2007年离开南京迁至上海居住后,就已不能全面履行对被告的赡养义务,目前该房产已过户至被告前妻名下,被告违背了原告赠与的初衷。
法院认为,撤销赠与后,原告可以向受赠人被告要求返还赠与财产,因赠与财产已过户至案外人,无法收回,根据评估机构对涉案房产评估的价值为131万元,被告本应赔偿131万元,本院考虑到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且被告获得赠与房产后也履行了部分赡养义务,现将赠与房产返还已无可能,故法院根据房产的价值及被告履行义务的情况,酌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60万元。
综上,法院判决撤销原被告之间的赠与行为,由被告赔偿原告60万元。
■法官说法
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作为赡养义务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作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老年人的财产受法律保护,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对于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迫老年人违背自己的意志,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