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报网讯(通讯员 郭爱珍 记者 邹伟)13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压岁钱擅自购买手机,家长知道后要求商家退货遭拒,遂拨打12345投诉。这样的情况,到底该不该退货?
近日,六合区市场监管局雄州分局和六合区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进行了调查。原来,3月31日,周先生13周岁的儿子在自己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压岁钱在六合区某手机城购买了一部VIVO手机,裸机价格为898元。4月5日周先生发现后,找到商家要求退货。但商家认为,小周购买手机的行为是自愿购买,且手机没有质量问题,当时购买时商家问小周,是否要办卡,小周说不用,家里有卡。故拒绝周先生退货请求。而周先生认为,其孩子是13周岁的未成年人,他从事的民事活动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而购买手机的行为,金额过大,并且是贵重商品,超出了他的能力范围,其购买时,父母不知情,事后也不追认,故要求退货。
调查人员指出,《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代理人追认。在本案中,小周在与商家订立手机买卖合同时,未曾得到其法定代理人周先生追认,故小周与商家之间订立手机买卖合同时应为无效,商家应予以退货。同时考虑到手机已经被激活使用,商家不好二次销售这一实际情况,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商家要求收取一定的折旧费也是合情合理的。
经调解,商家收取40元折旧费,余款858元退给周先生。周先生返还手机,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对此,六合区消协提醒: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消费纠纷,商家要本着诚信经营的角度出发,在发现未成年人购买手机等高价值商品时,理应劝阻,或是要求其家长陪同下进行购买。家长也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并引导和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消费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