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擅自买手机
家长退货获支持
南报网讯(通讯员 郭爱珍 记者 邹伟) 近日,一名13岁的孩子,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购买了一部手机。家长事后要求商家退货遭拒,遂拨打12345投诉。
六合区市场监管局雄州分局和区消协接到该投诉后调查得知,3月31日,周先生13周岁的儿子用压岁钱,在该区某手机城擅自购买了一部VIVO手机,裸机价格为898元。4月5日,周先生发现后找到商家要求退货。但商家认为,孩子是自愿购买,且手机没有质量问题,不能退货。
调查人员指出,《民法总则》中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孩子购买手机时,并未得到其法定代理人周先生追认,所以手机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商家应予以退货。同时考虑到手机已被激活使用,根据手机“三包”规定,商家可收取一定的折旧费。经调解,商家收取40元折旧费,余款858元退给周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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