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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75%研发加计扣除

我市“百家企业服务”活动启动

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75%研发加计扣除

南报网讯(记者 查金忠 通讯员 王琪)12日下午,由省中小企发展中心指导,南京市企业服务中心、南京市企业服务联盟等单位主办的“百家企业重点服务计划”首场沙龙在秦淮区万谷众创空间举办。活动围绕“2017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主题,为南京市中小企业负责人、财务总监、财务人员更好地学习、掌握企业所得税政策支招。

作为我市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名城配套文件之一,今年2月,我市出台了《南京市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对通过评价的中小型科技企业,在规定期限内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的优惠。这对相关企业意味着什么?本场沙龙的主讲嘉宾、南京天成税务师事务所副所长李宝嵩进行了详细解读。

据介绍,加计扣除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对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可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费用投入,更大力度地进行创新和技术升级。可纳入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等。

在我市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名城战略中,“高企培育”是非常重要的一环。2018年,我市提出要新增高新技术企业800家,是2017年目标的5倍之多。据介绍,从企业角度,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好处非常多。例如,一般企业中,从事研发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人员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租赁费,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折旧费,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等,不可以作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但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却可以。

此外,按照我市出台的试行办法,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未采取欺骗、隐瞒手段,只是因理解政策不准确、计算错误等失误导致多扣除费用,造成少缴税款的,依法补缴税款、滞纳金,不定性为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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