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允许封路施工,一名骑车人重伤
南京交警首次对施工负责人作出行政拘留
南报网讯 (通讯员 宁交轩 记者 王茸)未经交警允许擅自封路施工,导致一名电动自行车骑车人摔重伤。4月11日,南京交警对该施工单位负责人和具体施工人员做出了行政拘留5日和7日的处罚。
4月1日15时,南京交警七大队接到报警,42岁的井先生在栖霞区文澜路慢车道上骑电动自行车时,被一根黄色带子“割喉”绊倒,伤势严重。
接警后,民警立即赶到现场。事故现场距路口约50米,非机动车道整幅路面已被拦腰挖开,几名工人正在进行燃气管道施工作业,为了封闭非机动车道,施工方仅用两条工程编织带绑在非机动车道两侧的树干和路灯杆上,并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也正是这条编织带,正好卡上了疾驰而来的井先生脖子,成了“割喉利器”。此外,交警还看到在驶入非机动车的路口也未放置任何的警示标志和绕行建议。
这处工地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民警立即叫停了现场施工。经查,此处施工的是南京邮电大学公寓楼燃气工程项目,由南京煤气管线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施工,该公司员工满某是这个项目现场施工负责人。由于没有开挖路面的相关手续,从去年12月起,该项目曾暂停3个月,一直到今年3月27日,满某经申请拿到了道路产权方仙林管委会的施工作业许可,这才重新动工。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南京邮电大学公寓楼燃气工程项目不但需要开挖非机动车道,而且为了配合施工,要对文澜路(学海路至鸿雁路段)南侧整个非机动车道进行封闭,但满某并未向南京交警七大队进行申报。
满某交代,他从事管线作业工作才2年多,没有经过职业培训,不清楚施工要履行何种手续,也不知道如何进行施工现场防护。
现场施工人员周某告诉交警,项目施工期间,满某从未来过现场,也未安排任何施工安全措施;自己虽明知开挖路面影响车辆交通安全,但侥幸认为开挖持续时间不长,没有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
这起事故造成骑车人井先生多处骨折,仅前期治疗费用就花了5万多元。交警七大队认定,施工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4月11日,交警七大队还对施工方发出《交通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南京煤气管线工程有限公司在最短时间内完善、规范道路施工申报手续,和完善、规范道路施工区域交通设施的设置,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确保道路施工安全、合法。
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可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满某因对其负责的施工现场未尽监管职责,放任施工人员周某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进行施工,造成电动自行车骑车人摔倒受伤,满某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周某被行政拘留7日。 据了解,这也时候南京交警首次对道路施工单位负责人未尽安全责任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