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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期长江捞鱼1.3万斤判赔157万元

  原标题:江苏高院发布2019年全省环境资源十大典型案例 禁渔期长江捞鱼1.3万斤判赔157万元

  昨天(6月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9年全省环境资源十大典型案例,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扬州市人民检察院诉高某某等10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

  2019年1至2月,高某某等人在高邮湖、邵伯湖禁渔期内商议并明确分工,驾驶快艇在包括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在内的水域使用电瓶、逆变器、电渔网等工具,采用拉网的方法电捕鱼8次,捕获渔获物1.3万余斤。2019年9月,公益诉讼起诉人扬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某某等人实施电捕鱼行为破坏了生态资源、造成国家经济损失为由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高某某等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因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及生态环境补偿费用。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电捕鱼系法律规定的禁止捕捞方式。高某某等人在包括国家级种质资源保护区在内的水域多次电捕鱼,造成生态资源破坏,且已形成固定的“捕捞—销售—收购”链条,被告均应在相应范围内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综合考虑电捕鱼行为的恶劣性、时间的特殊性、地点的敏感性等多重因素,当庭作出判决,判令各被告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渔业资源损失及生态环境补偿费用合计157万余元,用于高邮湖、邵伯湖地区生态资源修复。

  江苏高院指出,该案是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在生态破坏行为发生地巡回审判后,当庭作出裁判的首例案件。高邮湖是长江流域重要的湖泊,电捕鱼行为是长江流域发生较多的违法行为,此类违法行为将导致渔业资源毁灭性破坏、水环境的严重污染和整体水域“荒漠化”“真空化”。该案通过专家出庭、庭审展示、裁判论述等方式,全面揭示电捕鱼快艇轨迹、手段方法的恶劣性以及对江河湖泊造成的严重危害后果,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示范样本,是司法与执法联动互动的有益尝试。该案的审理也是落实长江大保护国家战略的具体举措,对做好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记者 张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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