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城市网讯 据主审法官、秦淮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法官王冬青介绍,这份颇受争议的打印版遗嘱全文,包括立遗嘱人的姓名和时间均为打印,只有一枚手印按在立遗嘱人姓名处。原告称,父亲不能写字,这份遗嘱是父亲在病床前口述,由他记录草稿并打印出来,再交给父亲和两名在场见证人按手印的。
法官调查发现,两名见证人均年事已高,庭审时已有一名去世,另一人中风在床,无法到庭说明当时情况。最终,法院基于原告出具的代书遗嘱存在代书人未签名、代书人非见证人等形式上的瑕疵,且原告未能提供证据,以证明该遗嘱确为父亲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该遗嘱无效。
现状 超半数“代书遗嘱”被认定无效
“很多老人因在病中,或文化程度有限等,往往请人代写遗嘱,或者请人帮忙打印出一份遗嘱,这就是法律上所说的‘代书遗嘱’。”法官介绍,但由于代书遗嘱是别人“代笔”,需要有更为严格的生效条件,如内容明确、形式具体合法,至少有两个以上见证人等。
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此前审理的一起继承权纠纷案件中,因为代书遗嘱订立时只有儿子在场,形式上也不合法,最终被认定为无效。“见证人必须保持中立,不能影响立遗嘱人的独立意思,如果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遗嘱的真实性和客观性。”该案主审法官表示。
据粗略统计,在全市基层法院审理的涉遗嘱纠纷中,超过半数的代书遗嘱由于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被认定为无效。
法官提醒 代书遗嘱有“三个注意”
首先,现场应有两名以上见证人,且见证人满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继承无利害关系的要求。
第二,代书人最好是见证人之一,并在写完遗嘱后在代书遗嘱上签名确认。
第三,代书遗嘱写完后,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签名,并且注明日期。如果有条件,最好现场全程录像留存。
多知道点 “无效遗嘱”之擅自处分他人财产
法庭上,刘大姐手持母亲生前留下的一份书面遗嘱称,母亲明确表示死后将其所有的财产交由她继承。但坐在被告席上的刘小弟却怒不可遏,坚决不认可这份遗嘱的真实性。
财产指的是被拆迁的房屋,是被告父母从单位承租的公房,后腾给被告居住,父母重新从单位申请了公房。被告居住的公房拆迁,被告作为房屋承租人与拆迁部门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签字取得了拆迁补偿款。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依法认定该房屋拆迁款不应当作为母亲的遗产分割。
“无效遗嘱”之“自书”不能对抗“公证”
宗大爷是一位孤寡老人,名下有处门面房,收入较高。多年来一直由外甥照顾,后来外甥去世,外甥媳妇因为照顾不方便,便委托门面房的租客平时帮宗大爷洗衣做饭。宗大爷去世后,房客拿着宗大爷生前写的遗嘱诉至法院,要承继宗大爷的门面房。结果,外甥媳妇在法庭上也出示了一份宗大爷的遗嘱,且是多年前经过公证的遗嘱,明确将这处门面房死后留给外甥夫妇继承。
前后两份遗嘱,法院如何定夺?法院认为,宗大爷试图通过一份自书遗嘱改变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依法是不可能实现的。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通讯员 王冬青 金陵晚报记者 陈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