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城市网讯 记者昨日从南京市物价局获悉,根据省物价局、省卫计委、省人社厅《关于救护收费问题的批复》规定,明确南京的救护收费政策。
记者了解到,院前救助需要使用救护车的分为A、B两种情形。当病人使用救护车在本市区域内时,救护车使用费为A等。救护车使用费(A)标准为起步公里数和起步基价,分别为3公里和40元/次;超过起步价公里数,每增加1公里加收4元。院前重症抢救费为138元/次。
如果病人需要救护车跨市救援时,救护车使用费为B等。需要收取的费用是:救护车使用费(B)+院前重症抢救费。其中,救护车使用费(B)的收费标准为10元/公里;院前重症抢救费为138元/次。以上收费为救助点到医院价格,单程计费,不得按往返里程收费。
还有一种情形,即病人首先在本市抢救,但中途跨区域转院,那么在使用救护车时只需要支付救护车使用费(B),而不需要支付重症抢救费。当救护车抵达,而病人没有使用救护车,不得收取费用。
此外,市物价局还规定,突发公共事件紧急救援当时不得收取费用,事后视突发事件性质按照政府相关规定执行。一辆救护车同时救治多位伤病员的,需符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车辆使用管理及诊疗规范。其中,救护车使用费只能按一次收取,院前危急重症抢救费按实际发生收取。
通知还要求,救护车应该按照规定安装部门检测合格的里程计费装置,严格按照里程收费。物价局要求各救护单位收费公示并提供发票,不得自行设立收费项目、分解收费。
(记者 何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