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城市网讯 下个月,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将审议制定《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昨日,南京市法制办公开该条例草案全文,并征求社会的立法意见。对破墙开店、乱砸承重墙等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除罚款外,首次将责任人列入征信记录。同时条例还提出实行房屋安全管理救助制度。
野蛮装修不仅罚款还要列入征信
由于近几年房屋装修和施工等在全国造成的安全问题多发,且又与民众生命财产息息相关,《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在这一块上特别着墨。
据了解,南京每年接到的房屋安全投诉3000多件,为遏制不规范装修行为,意见稿提出了三类禁止性条款:拆改房屋主要承重构件、抗震措施的; 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危及房屋安全的;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如果是对非承重墙进行拆改,或者破墙开店等,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向所在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屋结构变动安全许可。不符合条件的,不得给予许可书。
装修人获得许可后,进场施工前,应当将核准书和设计方案报送物业服务企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没有物业的小区,报送社区居民委员会,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物业和社区居委会在其备案后,对房屋装修做到日常巡查,发现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及时劝阻。劝阻无效的,物业和居委会可根据规约,禁止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和社区。
在危险装修的处罚上,意见稿规定,由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除了罚款,南京还首次将征信系统与房屋安全管理挂钩,违反条例规定,施工设计单位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个人违反且情节严重,或者拒不履行责任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纳入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卖房必须提交房屋安全资料
作为买房人有权知道房屋的安全性能等。意见稿做出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将房屋的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抗震措施、防火设施、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和白蚁防治等事项书面告知购房人,并按规定将资料移交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个人房屋转让时,出让人同样要把房屋的各类安全资料书面告知受让人。据介绍,买房人获得这些信息后进行购买,等于承认了房屋的安全性,那么日后出问题很难追究原房主责任。而买房人如果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出了问题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的。如果房屋建设单位没提供资料,可由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危房应急处置可停水停电罚款
在房屋安全鉴定上,意见稿指出,如房屋遭受自然灾害、人为破坏导致地基基础或者结构构件出现明显下沉、裂缝、变形、损坏、腐蚀等异常情况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及时委托安全鉴定。
如果是房屋周边进行隧道和桩基工程、爆破等工程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进行鉴定,结合实际采取安全措施。
经鉴定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迁出后在未消除险情前,房屋不得使用;房屋实际使用人拒不迁出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开展房屋安全应急处置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诸如断水电气、划定警示区、拆除破损毗邻建筑物等措施。
对成片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者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优先纳入旧城区改建范围,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危旧房屋改造。
经鉴定应当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已经纳入征收计划的,提前办理相关手续。对于暂时无法征收的危险房屋,区人民政府可估值后先拆,正式征收时再补偿;拆除的危险房屋是唯一住房的,可以纳入住房保障优先安排。
意见稿规定,单位或者个人阻挠实施危险房屋应急处置的,责令改正,并可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安排资金救助困难家庭危房
草案意见稿提出,南京将实行房屋安全管理救助制度。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资金,对特殊困难家庭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危险房屋治理临时安置、白蚁危害治理等活动提供房屋安全救助。
□金陵晚报记者 何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