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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人防停车位不得出售长租

长三角城市网讯 一律不得将人防工程的停车位出售;人防工程完好率要达到90%以上……昨天,江苏省政府出台《江苏省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意见》,明确了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健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制度标准。

人防工程不同程度地存在重建设轻管理、重使用轻维护的现象,造成一些人防工程处于年久失修状态。《意见》明确了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义务,未交付使用的新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无主工程、已交付使用但未开发利用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作为日常维修、保养、保护的责任主体,负责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和水电及民用通风设备的维修保养,人防设备(人民防空防护防化和警报设备、储水箱、战时通风设施等)的维修更新。

《意见》还强调,对变更人防工程战时用途、破坏人防工程结构、违规使用人防工程等行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督促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单位或个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责令其停止使用,吊销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录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此外,一律不得将人防工程依法配建结建工程的停车位出售、附赠或长期出租(租期超过3年)。结建工程停车位于2013年5月1日前出租的,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协调使用管理单位规范承租行为,明确维护管理责任。结建工程停车位自2013年5月1日起仍然出售或变相出售、附赠、租期超过3年的,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责令违法责任人限期纠正,补签维护管理协议,补缴相关费用。记者 钱奕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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