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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面临破产清算 身为法定代表人的他却玩消失

长三角城市网讯 2016年12月28日,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九次会议,其中有一项议程是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提请许可对市人大代表钟建明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的请示》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是:许可!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可如今,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居然要拘留南京市人大代表钟建明,这岂不是大水冲了龙王庙?对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法院和人大并非绝对从属关系,两者都要在我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即使是人大代表,违法了一样要受到追究。

法院多次通知他配合破产清算,他始终不露面

记者获悉,钟建明是南京市六合区南京海洋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下称海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南京市十五届人大代表。2015年11月25日,六合区法院作出(2015)六商破字第3号民事裁定,受理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对海洋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经审计,海洋公司与钟建明个人财产存在严重混同。海洋公司大部分对外借款直接进入钟建明妻子的个人账户,已经确认的债权人申报的债权中,4625万元债权没有财务记载;2300万元对外负债与账面不符;公司转让股权收入4931万元未入账;钟建明和妻子个人对外借款3040万元,因系海洋公司提供的担保,债权人已经向海洋公司申报债权;钟建明个人对海洋公司欠款198万元等。以上问题所涉资金共计1.5亿余元。

管理人于2015年12月接管海洋公司后,需要钟建明提供大量公司经营资料。但是,钟建明一直不能有效配合破产清算工作,管理人、承办法官及其代理律师多次拨打其电话及发送短信与其联系,但其电话不接,短信不回。2016年11月21日中午12:17,法官通过短信提醒钟建明当天下午2:30在办公室等候,钟建明仍未能到达指定地点。

法院敦促这位人大代表尽快出面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南京六合区法院拟依法对钟建明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要对人大代表采取拘留措施,需要向人大代表所属人大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报告。因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向南京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了请示。

对此,南京中院有关负责人介绍,人大代表身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时常需要履行职务,如果在人大不知情的情况下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可能会对人大的正常工作造成干扰。法律这样规定,并非要给人大代表特权,而是为了保持权力机关运行的稳定性。

在获得南京市人大常委会的许可后,六合法院随即展开工作,查找钟建明的下落,准备依法对钟建明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但是,钟建明至今仍无下落。

法院敦促钟建明立即到法院说明情况,积极配合法院和管理人做好该案的各项工作。同时,法院也呼吁知情人提供线索,帮助法院寻找钟建明。

通讯员 中苑

扬子晚报记者 罗双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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