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城市网讯 《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3月10日起正式施行。昨天,记者从南京市政府法制办获悉,具体的拆迁补偿细则――《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也开始上网公布,公开征询社会意见。意见稿拟提出,自征收签约期限首日起至30日内搬家,每平方米1000元计算搬家奖励,不足50000元的补足至50000元。
住宅拆迁有七项补助和奖励
房屋拆迁,除了应得拆迁补偿款之外,还有哪些额外补助?征收补偿细则意见稿明确:对被征收住宅房屋,除对其价值的补偿外,还可给予七项征收补助及奖励等费用,并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注明。
其中分别包括: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设备拆移补助费、重大疾病补助费、困难家庭补助费、提前搬家奖励费、货币安置奖励费。
其中,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45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给予一次性提前搬家奖励,奖励费用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签约期限计算。
记者注意到,为了鼓励搬迁,意见稿对提前搬家奖励进行了详细说明。根据办法,在45天内提前搬家都可以拿到奖励,且实行梯度发放。
自征收签约期限首日起至30日内,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计算搬家奖励,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50000元的补足至50000元。
非住宅可奖励不超房产总价10%
对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细则也明确了额外补助的政策。如设备拆移补助费、提前搬迁奖励费和货币安置奖励费。提前搬迁,可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总额5%的奖励。
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搬迁且仅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总额10%的奖励。
原先是住宅,而房主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用于经营。针对这种情形在征收拆迁中如何补偿,此次意见稿也做了明确说明,2010年7月1日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但未变更权属用途的,仍按住宅房屋进行评估,补助及奖励费用按住宅房屋标准予以支付。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住宅房屋予以产权调换。而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凭其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完税凭证,依规定认定后可给予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公告发出后再加户口没用
针对某些家庭为多获补偿而增加户口的行为,补偿细则意见稿也明确,征收范围公告后变更户籍的,不予增加补偿费用和申购保障性住房的面积、套数。而如果征收项目超过6个月仍然未启动实施,市场上房价又涨了怎么办?意见稿也指出,应当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适当调整征收补偿费用。
市民如果想提出意见,可登录南京市政府法制网,查询《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并于3月21日17时前反馈。
金陵晚报记者 何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