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城市网讯 昨天,由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环保联合会诉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公益诉讼纠纷一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是省政府首次以赔偿权利人身份,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原告诉称,2013年9月―2014年5月,被告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在明知王占荣无废酸处置资质的情况下,多次将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酸以每吨处置费580元的价格交给王占荣处置,王占荣后将废酸以每吨处理费150元的价格交给丁卫东处置,并最终将其中2698.1吨倾倒至泰东河、新通扬运河水域,严重污染环境。
2016年10月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被告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万元。涉案被告人均被判处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万―180万元不等罚金。
上述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采纳江苏科技咨询中心(2014)认字第04号污染环境损害评估技术报告结论,认定被告向外委托处置废酸属于危险废物,废酸液排放数量2698.1吨,环境污染修复费用为2428.29万元。
原告认为,被告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负有防范其副产废酸污染环境的义务,但其在明知废酸极可能被非法倾倒情况下,对此持放任态度。其委托并不具备能力和资质的个人处置废酸应视为在防范污染物对环境污染损害上的不作为,该不作为与环境污染损害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告应当对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相关事实予以认可,被告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同意赔偿环境损害修复费用2428.29万元,用于生态环境修复。在法官的组织下,原、被告双方均有调解意愿。法院将择日组织调解,如调解不成,将依法判决。
据悉,此案是江苏省作为国务院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省以来,省政府与省环保联合会携手作为共同原告提起的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通讯员 施法萱 记者 张源源 江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