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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起南京月最低工资标准将调整为1890元/月

长三角城市网讯 记者昨日从南京市人社局了解到,经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从7月1日起调整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90元/月。

据介绍,根据此前江苏省的调整内容,一类地区1890元/月,二类地区1720元/月。原来溧水、高淳属二类地区,区划调整后,归入一类地区,也就是南京全市执行统一标准。此外,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做了调整,为17元/小时。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需要强调的是,1890元是剔除一些项目后的纯收入。一是加班加点的工资;二是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是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四是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以上项目,是不能算在最低工资标准里的。

根据劳动法及相关规定,目前,有六类人群的收入与最低工资标准关系最密切:领取最低工资的劳动者、病假员工、带薪休假员工、试用期员工、停工停产单位员工和失业人员。据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各类用人单位应按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及时调整工资分配中的有关项目,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确保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如果是病假员工,如果是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80%,也就是最低1512元。试用期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正常工作,单位也要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记者 何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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