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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8月实施 公益诉讼被纳入援助

长三角城市网讯 昨天上午,南京市司法局召开发布会对媒体宣称,《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正式颁布出台,并将于8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南京市自1998年开始实施法律援助制度,在《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条例”)颁布之前,该市主要依据2003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法律援助条例》和2001由省人大颁布的《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今天上午,南京市司法局副局长陈宣东向扬子晚报全媒体记者介绍《条例》出台背景、制定和颁布过程以及框架结构等时指出,此次南京制定出台的《条例》,是该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对法律援助工作系列要求的具体体现,同时南京也是全省率先由省辖市完成法律援助地方立法的城市。

据悉,《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共六章,四十七条。分为总则、法律援助范围与方式、法律援助申请与审查、法律援助实施、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将于2017年8月1日正式实施。观《条例》框架,最大的亮点在于根据申请人经济困难的程度不同,确定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也不同,第十二条规定了南京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执行。第十三条规定对“城乡特困人员”等六类特殊困难人群将不再设定案件范围限制。

同时,扬子晚报全媒体记者注意到,为体现立法为民精神,也为了更多更好地为困难群众办实事,《条例》重点在第二章法律援助的范围和方式中,规定和新增了比较多的内容,为困难群众带来 “四个扩大”:一是扩大了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条例》第十条把公民因婚姻纠纷、监护权受到侵害请求确认权利或者赔偿的情形纳入了法律援助范围。二是扩大了不受援助事项范围限制且免予经济状况审查的特困人群范围。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属于上述特困人群,比原来“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进行了扩大。三是扩大了法律援助的方式。《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诉讼案件的申诉代理和公证、司法鉴定都属于法律援助的方式。四是扩大了受援对象的类别。国务院条例和省条例规定法律援助对象只涉及自然人。而《条例》则是把社会福利机构、社会组织对环境污染、破坏生态、危害食品安全等损害公共利益的公益诉讼纳入法律援助范围,从而实现了法律援助受援对象向社会组织的延伸。

法律援助是免费的,“免费的午餐”质量好不好是大家最为关心的。为确保办案质量有所保障,《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在管理措施上增加了明确分工,提出了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化管理要求,明确和细化法律援助办案流程,增强对受援助对象诚信的监督四项新举措。

此外,对于刑事法律援助而言,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条例》三十一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具有3年以上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据南京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处相关负责人透露,这是考虑到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多属于复杂疑难案件,需要具备相应刑事辩护能力的律师来完成辩护工作,保证案件受援的质量。而具有三年以上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通常具备了办理刑案的专业技能,能使受援人得到应有的法律救济。

(记者 范晓林 实习生 韩瑜 通讯员 黄仕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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