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城市网讯 你知道生育险是由单位替你交吗?你知道缴多久能享受待遇吗?昨天下午,江苏省人社厅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在线与网友交流,记者注意到围绕生育险,许多网友纷纷发问。其中,一位网友询问,如果是退休人员的话,生育后有什么保障?省人社厅现场答复,退休人员生育也能参照生育险待遇享受。
生育保险要缴到职工退休
在昨天下午的交流中,有网友问准备生第二个孩子,如果从生育保险基金报销相关费用,可以享受哪些待遇?对此,省人社厅工作人员解答,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职工生育二孩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可按照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享受相关待遇。目前,我省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记者了解到,生育保险不分男女,不分生没生孩子,都要由单位缴纳。即便是你生过孩子了,这笔钱单位还是要继续缴的。只有在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后,单位才不再缴纳。那么生育险缴纳多久能用呢?有网友问用人单位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10个月,职工能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对此,省人社厅工作人员回答,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流产、引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可以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退休人员生育参照生育险待遇享受
在下午的提问中,一名网友询问,如果是退休人员生育该怎么保障?这个问题对于外人来说可能有点突兀,人都退休了怎么生育呢?实际上,外地都有过报道,有些四五十岁办理退休的女性,比如失独家庭,申请生二胎。有生育需求,就有政策兜底。
省人社厅工作人员在线答复,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因生育所发生的符合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生育的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参照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的待遇标准执行。
除此之外,记者了解到,2015年江苏省人社厅曾经发过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服务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退休人员生育的情况做过说明。包括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等群体,因生育(包括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所需的诊疗服务项目及支付标准,参照《江苏省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执行。各地可将包括退休人员在内的各类符合条件群体,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的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单元、病种付费管理范围,规范各类参保人员的生育医疗费用结算管理。
关于生育险你还要知道的
问:生育保险有哪些待遇,哪些人可以享受?
答: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职工未就业配偶可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其生育的医疗费用、一次性营养补助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问:职工享受生育津贴后,用人单位还需发放产假或休假期间的工资吗?
答: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 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5月南京调整新的住院结算指标
今年6月13日,南京市人社局下发《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生育的住院结算指标上调;到二级以下定点医院生孩子,符合规定范围内的费用全报销。《通知》明确,调整参保职工生育的个人自付比例。参保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持《社会保障卡》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和标准的医疗费用,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个人不负担;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顺产4001元、助娩产4501元、剖宫产6001元及以上的部分,个人自付比例由30%调整为25%,顺产4001元、助娩产4501元、剖宫产6001元以下的部分,个人自付比例不变。
同时,提高分娩的住院结算指标。顺产、助娩产、剖宫产在原来基础上分别提高200元、100元、300元。
紫金山/金陵晚报记者 何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