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城市网讯 市人社局昨天转发《省人社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做好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等困难群体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提高困难群体大病保险待遇,包括降低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并提高报销比例。
据悉,对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困难群体,大病保险实施精准保障。全市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前,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各报销费用段报销比例按下列办法过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暂设定为1万元,其中,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低于1万元的区,按原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执行;各报销费用段报销比例在现有比例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过渡期结束后按全市统一规定执行。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区相关部门将按属地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分别负责困难人员名单认定工作,并于每月25日前将新增困难人员名单报送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10月15日前,将截至当年9月末的困难人员名单报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本区相关部门按月认定报送的困难人员名单,于每月底前完成参保人员登记和数据调整完善工作,及时为参保人员办理社会保障卡申领发放手续。
(记者 毛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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