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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防洪办法》出台 防洪救灾不力将要受处分

长三角城市网讯 为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我市出台了《南京市防洪办法》,有关部门和人员在防洪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办法》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防汛抗洪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实施。防汛指挥机构汛前应当明确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责任人,并向社会公示。防汛指挥机构及其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在汛期应当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防汛发生4种情形之一,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这4种情形分别为:长江、水阳江、秦淮河、滁河、固城湖、石臼湖等主要江河、湖泊达到或超过设计洪水位或者历史最高水位;中型水库或者重要小型水库接近设计洪水位;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主城区大面积出现积水且内涝严重,对城市生产活动和居民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紧急防汛期的进入和解除日期,由防汛指挥机构向社会公布。

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如果未按照要求编制和实施防洪规划的;未制定和执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除险加固年度计划的;未按照要求制定和执行防汛应急预案的;汛期拒不执行防汛指挥机构调度指令的;汛期未到岗值班,造成严重后果的;未按照要求进行汛期安全检查,造成防汛抗洪安全后果的;发现防汛抗洪安全隐患未及时报告的;未及时做好灾后救济工作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许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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