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城市网讯 11月1日,市政府公布了《南京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办法》,对劳模评选和管理组织机构、评选范围和条件、奖励和待遇、 撤销荣誉称号等进行了规定。《办法》中提到,劳模违纪,将被撤销荣誉称号。
据介绍,我市目前有各级劳模5400多名。市总工会生产保护部部长张军告诉记者,1995年出台的《南京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过于简单,此次出台的《办法》对评选的民主程序进行了细化,便于基层执行。对劳模各项待遇进行了具体明确,并且为“撤销荣誉称号和终止享受待遇”设立专章进行规范。
市级劳模荣誉称号,由市劳模评委会提请市委、市政府授予,采取定期命名的方式,每三年召开一次命名表彰大会。遇有特殊情况,可召开专项或单独的命名表彰会,授予市级劳模荣誉称号。劳模的评选范围:在南京深化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各行各业各阶层人员。劳模推荐人选应面向基层、面向一线职工和一线科技人员(含科教类人员),兼顾各行各业,并应有一定数量的青年、妇女和少数民族人员。劳模是时代精神的体现者,具有时代特色,所以,每次评选可根据不同时期的特点制定具体的评选条件。
据了解,此次出台的《办法》着重体现了劳模评选的民主性。劳模评选推荐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体现广泛性、先进性和代表性。评选推荐劳模要严格程序,严格标准,坚持民主推荐,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劳模的奖励和待遇在《办法》中也进行了明确,被评为市级劳模的,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当选全国、省和市级劳模者,所在单位应参照国家、省、市当届一次性奖励标准,给予不少于同比的配套奖励,经费由所在单位解决。每年春节劳模还有春节慰问金,困难劳模有生活困难补助金、特殊困难帮扶金等。此外,还有还享有劳模互助保障、疗休养等待遇。
“劳模不再是终身荣誉,违法违纪者将被撤销荣誉。”张军介绍,此次出台的《办法》规定了劳模的撤销机制。《办法》提出,劳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荣誉称号:以弄虚作假的手段获得劳模荣誉称号的;非法离境或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犯有严重错误受到党纪、政纪重处分的;道德品质败坏、腐化堕落,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其他违法、违纪、违反社会公德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撤销劳模的荣誉称号,须由所在单位和其上一级劳模管理机构提出书面报告并附相关资料逐级上报至原表彰单位批准。批准撤销荣誉称号后,应同时收回荣誉证书、奖章,终止享受劳模有关待遇。(记者 许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