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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新规:部分工程规划确认前要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长三角城市网讯 近日,南京市规划局新发布了《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确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按照新规,对于可能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或居民合法权益的规划确认事项,规划部门在确认前,应当采取公示、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该工程所属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据了解,近两年来,建设工程在取得规划核实合格书后,因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或分割登记的需要,要求规划部门对原规划核准内容重新进行确认的事项发生较多。这些确认事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内部功能、布局等技术性调整;因设计单位疏漏造成原规划核准图纸上的文字表达错误;规划许可证未注记或注记不明确;规划核准图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注记的建筑用途不一致等等。为此,南京市规划局制定了新规定并解读了该政策。

规范了确认前的公示程序及矛盾处理方式

对于可能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或居民合法权益的规划确认事项,规划部门在确认前,应当采取公示、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与利害关系人有重大分歧意见及突出信访矛盾的,该工程所属建设单位或个人应负责进行协调,规划部门根据建设工程变化情况及协调结果决定是否予以确认。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该工程所属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界定了规划确认的时间及类型

规划确认以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为时间节点。规划核实合格书核发后,房产测绘及登记部门应当依据规划核准的图件办理房产测绘及登记,如发生确有建设项目因内部功能布局技术性调整、设计图纸文字更正等与规划许可内容无矛盾需认可情形的,房产测绘及登记部门方可向规划部门商请予以确认。

明确了不得予以确认的范围

主要包括:变更建设主体或建设单位名称的;不符合国家、省、市的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及公共政策、技术规范的;不符合规划条件或土地出让合同的;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城乡规划意图的;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等。这意味着不得予以确认的范围更明确了,建设工程规划确认将更为规范。

严格执行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规定

本《规定》明确,凡在审查中发现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一经发现,规划部门将按照违法建设查处程序移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进一步加强了建设工程规划档案管理

本《规定》明确,规划确认意见发出后,规划部门应将确认后的一份设计图原件移送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将上述材料并入原规划许可业务档案内,确保了此建筑工程档案的完整性、一致性。

紫金山记者 王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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