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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拟立法鼓励“带薪休假” 旅游者不文明行为将入“黑名单”

长三角城市网讯  落实带薪休假制度,鼓励城乡居民利用带薪休假假期错峰旅游;旅游者乱写乱划破坏文物将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记者获悉,《南京市旅游条例》提请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33次会议审查,一经批准将于2018年3月1日起实施。

鼓励带薪休假错峰旅游

随着大众旅游时代的来临,南京市旅游业产业规模、旅游业态、市场环境和服务需求都发生了深刻变化,旅游市场作为拉动内需的重要领域,出现了许多新特征、新问题,原条例已无法解决。南京市人大常委会介绍,长期以来,在条块分割的旅游管理体制下,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侧重于行业管理,面对逐渐形成的大旅游、大产业、大市场,传统的“小”旅游管理已很难适应旅游业快速发展的需要。鉴于此,《条例》从以往注重对旅游市场的管理,向管理与促进并重,并强化了政府在管理、促进、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职责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至十八条规定了政府在资金扶持、用地保障、带薪休假、金融支持等方面的促进措施

《条例》提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措施,落实带薪休假制度,鼓励城乡居民利用带薪休假假期错峰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工会组织等应当依法开展职工带薪休假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职工合法休假权益。

旅游者不文明行为入“黑名单”

目前,旅游行业诚信缺失问题较为严重,迫切需要通过制度建设改善旅游业整体环境。南京市人大常委会指出,旅游活动主要涉及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和旅游者三个方面的主体,三者的权利义务都要加以规范,才能促进整个旅游业良性发展。《条例》在以往注重对旅游企业、旅游从业人员进行规范管理的基础上,把旅游者的不文明行为也纳入管理范围,要求“建立健全旅游行业信用档案和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倡导文明旅游。

《条例》明确,南京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经营者诚信档案和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对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和旅游者实行动态管理。旅游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理,并按照规定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

扰乱航空器、车船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

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违反旅游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

损毁、破坏旅游地文物古迹;

参与赌博、色情、涉毒等活动;

不顾劝阻、警示从事危及自身以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破坏生态环境,违反野生动植物保护规定;

严重扰乱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

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纳入旅游行业诚信档案:

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

在旅途中擅自变更行程、变更服务项目或者中止服务活动;

向旅游者强迫索取包价旅游合同以外费用;

收取购物场所或者付费旅游项目经营者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合同约定义务;

非法泄露旅游者信息;

不执行政府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关措施和要求。

旅游从业人员如发生价格欺诈、强迫交易、欺骗诱导旅游者消费的;侮辱、殴打、胁迫旅游者;收取购物场所或者付费旅游项目经营者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等行为,也会被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

交汇点记者 石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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