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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对政府规章进行立法后评估

长三角城市网讯 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公布了《南京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进一步规范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让政府规章更好地适应市情民意,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何为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称,是指政府规章实施后一定时间内,依照规定程序、标准和方法,对立法质量、实施效果进行调查、分析和综合评价,并提出建议、意见的活动。评估实施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具体实施评估工作或者评估工作中的部分事项。

哪些政府规章需要开展立法后评估?《办法》提出,政府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立法后评估: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利益实施满3年的;上位法有重大修改或者调整的; 拟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调整对象、范围发生变化,与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改革要求不适应,拟作重大修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集中对政府规章提出了较多意见,涉及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较多的;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评估的。

立法后评估有一定的标准。比如,合法性,即制定政府规章是否符合立法权限、程序,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合理性,即公平、公正原则是否得到体现,各项管理措施是否必要、适当,法律责任的设定是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可操作性,即规定的制度是否切合实际并易于操作,规定的措施是否高效便民,规定的程序是否正当、简便。

(记者 许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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